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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简史

伦理学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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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100037457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61
  • 出版时间:2003-09-01
  • 条形码:9787100037457 ; 978-7-100-03745-7

本书特色

本书以“伦理与社会,伦理与社会生活、社会历史是内在相关的”为贯穿始终的基本思想,从历史的观点,又从思想家自身的观点与问题出发,以分析哲学的分析力量对伦理学进行论述。

内容简介

本书以“伦理与社会,伦理与社会生活、社会历史是内在相关的”为贯穿始终的基本思想,从历史的观点,又从思想家自身的观点与问题出发,以分析哲学的分析力量对伦理学进行论述。

目录

译者前言
中文版序言
序言
**章 伦理学史的哲学意义
第二章 “善”的前哲学史及向哲学的转化
第三章 智者和苏格拉底
第四章 柏拉图:《高尔吉亚篇》
第五章 柏拉图:《国家篇》
第六章 再论柏拉图
第七章 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
第八章 再论希腊伦理学
第九章 基督教
第十章 路德、马基雅弗利、霍布斯和斯宾诺莎
第十一章 新价值观
第十二章 英国18世纪概述
第十三章 法国18世纪概述
第十四章 康德
第十五章 黑格尔和马克思
第十六章 从克尔凯郭尔到尼采
第十七章 改革者、功利主义者和理想主义者
第十八章 现代道德哲学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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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伦理学简史》:  亚里士多德非常细心地指出,我在某一特定方面受到激发,并不意味着我受到了强迫。假如认为快乐或某一崇高目标推动着我,便足以证明我受到了强迫的话,那么,就想象不出哪种行为不能被这种论点或相似的论点证明是强迫的。但是,被强迫的概念的整个意义在于区分这样两类行为:一是依据我们自己的标准作出选择的行为,例如我们想得到的快乐或想达到的崇高目标;二是在我们所做的那些事情中,我们的选择不是有效的能动作用的要素。因而,如果在强迫这一标题下包括的东西太多了,就可能毁了这个概念的意义。  就“无知”而论,亚里士多德将非自愿与仅仅是不自愿区分开来。一个行为若是由于无知而非自愿地做出的,当事人对自己所做事情的醒悟必然引起他的痛苦和希望他自己没有这样做。其原因很清楚。一个人如果发现了自己不知不觉做的事情,说:“即使我知道是怎么回事,这也正是我本来想做的事”,那么,他就为这种行为承担了一种责任,而不能以他的无知来推卸这种责任。亚里士多德还把处在无知状态中的行为(例如醉态中或愤怒之中的行为)与出于无知的行为区别开来,并且指出,道德上的无知——对于什么构成德性和什么构成罪恶的无知——不能开脱罪责,而确实构成了恶。那种可以开脱的无知是:由于无知而做出某一特殊的行为,否则不会做出这种行为;这种无知就是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这样的无知的例子是多种多样的。某人也许不知道自己正在做什么,例如他向别人讲述一件自己不知道是秘密的事情,因而不知道他正在泄露秘密。一个人会把张三错认为是李四(把自己的儿子错认为是敌人)或者把一个东西错认为是另一个东西(把一件无伤害性的武器错认为是一件能置人死地的武器)。一个人也许没有认识到一种药在某种情况下会置人死地,或者他没意识到他那一击是多狠。所有这些类型的无知都是可以开脱罪责的,因为自愿行为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当事人知道自己正在做什么。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亚里士多德的方法。他不是从寻找所有自愿行为必须共同具有的某些特征开始。他宁可寻找一系列特征,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这些特征中的任何一个,那就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这个行为不是自愿的。一个行为只有不是由于强迫或出于无知,才被视为自愿的行为。因此,亚里士多德从未陷入后来哲学家们关于自由意志的无休止的争论。他把自愿和不自愿的概念当作是我们所具有的东西来描述,并且提出一个论点:自愿和不自愿的概念使我们能对照这样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我们承认其解释的有效性,一种情形是我们不承认其解释的有效性。既然如此,亚里士多德——在讨论我们对自己品格的形成中所负的责任时——就只是稍稍提及了当代有关自由意志的讨论中经常出现的那个问题,即:所有行为是否有可能是由与当事人的考虑和选择无关的原因决定的,以致没有一个行为是自愿的?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即使所有行为从某种角度说都是如此被决定的,还是有这样一个区分:一是当事人在强迫之下和在无知的情况下的行为;二是不处于那种情形下的行为。在这一点上,亚里士多德无疑是正确的。不管行为的原因是什么,我们都不能摆脱他的这种区分。  在有关自愿行为的讨论中,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选择和慎思在自愿行为中起着关键作用。导致行为的慎思,总与手段有关而不是与目的有关。这是亚里士多德的又一个名言,假如我们以一种时代错觉来读它,也许会使我们产生误解。某些当代的哲学家将理性与情感或欲望进行对照,以此说明目的仅仅是非理性的情欲的结果,而理性只能对达到这种目的的手段进行算计。我们将在后面看到,休谟就持有这种观点。但这种观点是与亚里士多德的道德心理学相悖的。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是一个有关概念的观点;事实上,假如我正在慎重考虑某件事情,它必定是有关可选择物的。慎思所涉及的仅仅是这种事情,它们不是必然地和不可避免地是它们所是的那样的事情,而是我能够改变的事情。否则,就没有思考的余地。但是假如我在两个选择物之间进行选择,那么我必须想象在这些选择物之外的某件事情,依据它,我作出选择,并且因为它,我宁可选择乙而不选择甲,在我的思考中,它向我提供了选择的标准。事实上,在这种具体情形中,它就是我视为目的的东西。因此,假如我能思考做或不做某事,它总是有关我根据某种目的正在思考的手段的。于是,如果我思考在前一种情况下目的是什么,那我就将它看作是达到另一目的的、可供选择的手段。这样,慎思就必然是有关手段的,而不是关于目的的,而与休谟式的道德心理学没有任何关系。  亚里士多德把上述慎思形式描绘成实践三段论形式。这种三段论的大前提是一个行为准则,其大意是:某一类东西对某一特定等级的人们来说,是适宜的,有益的,令人满意的。小前提是一个以感觉为根据的陈述,即这就是一些那种东西;结论就是行为。亚里士多德给出了一个例子,虽然这个例子的内容是不太切合上述解释的,它却使实践三段论的形式清晰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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