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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幸福:婚恋与传承守护指南

守住幸福:婚恋与传承守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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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32675
  • 装帧:7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16
  • 出版时间:2023-04-01
  • 条形码:9787521632675 ; 978-7-5216-3267-5

本书特色

1. 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并且结合一线执业律师的实操经验编写,针对婚恋和传承中的511个实际问题,直接给答案,读后就能用,法律“小白”也能懂。 2. 内含21个婚恋传承相关知识思维导图,将复杂难懂的法律问题具象化、可视化。 3. 婚前财产、彩礼嫁妆、遭遇家暴、离婚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继承方式……手把手教你用法律知识应对婚恋和传承中的问题,学会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4. 包含“监护”相关内容,帮助人们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以及解决单身不婚人士日后的“监护、养老”需求。 6. 一本书搞懂婚姻家庭和继承中的各种门道和规则。 7. 畅销书作家、资深婚姻家事律师吴杰臻、李小非主编。

内容简介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规范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与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本书主要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内的新情况、新问题,以问题导向从实务案例中挑选结婚、离婚、子女抚养教育等方面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真实案例,从律师实践办案的经验角度进行分析讲解,从而帮助读者掌握法律法规要点,帮助大众了解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学会依法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从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目录

上篇 婚姻家庭

**章 搞懂结婚的门道

一、结婚的要件

1. 结婚需要什么条件?

2. 只办婚礼未领结婚证算不算夫妻?

二、结婚的程序

3. 可以在哪里的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

4. 办理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5. 父母不同意子女结婚,把户口簿收起来了,怎么办理结婚证?

6. 办理结婚证,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7. 人在海外,必须回国办理结婚证吗?

8. 与外国人结婚,能在国内办理登记吗?

9. 已经在国外结婚了,是否需要回国办理结婚证?

10. 先后在国外和国内登记结婚,以哪个结婚时间为准?

三、“瑕疵”婚姻

11. 无效婚姻有哪些?

12. 可撤销的婚姻有哪些?

13. 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姻是否必然无效?

14. 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婚姻是否必然无效?

15. 一方婚前智力障碍,婚姻是否必然无效?

16. 被父母“逼婚”的,能撤销婚姻吗?

17. 因“欺诈”或“重大误解”而结婚的,究竟能不能撤销婚姻?

四、“瑕疵”婚姻的救济程序

18. 哪些人可以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

19. 哪些人可以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

20. 任何时候都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吗?

21. 任何时候都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吗?

22. 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可否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23. 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谁为原告,谁为被告?

24. 法院受理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后,原告可否申请撤诉?

25. 被他人冒用身份登记结婚,该如何处理?

26. 结婚证错误登记为他人,本人的婚姻是否有效?

27. 撤销婚姻或婚姻无效后,财产和子女该怎么处理?

28.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可否要求赔偿?

五、婚前事宜

29. 收取彩礼是违法的吗?

30. 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彩礼?

31. 婚前发现对方出轨,悔婚需要返还彩礼吗?

32. 婚前被家暴流产,悔婚需要返还彩礼吗?

33. 双方生活多年,但没有领取结婚证,需要返还彩礼吗?

34. 恋爱期间收到对方的钱财,分手时需要返还吗?

35. 恋爱期间的花费,在分手时需要平摊吗?

36. 如何了解对方的婚史?

37. 有配偶一方隐瞒已婚情况和他人结婚,他人是否构成重婚?

38. 有配偶一方隐瞒已婚状况和他人交往,他人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9. 交往多年,对方出轨,可以主张青春赔偿金吗?

40. 分手时索取钱财,是否会构成敲诈勒索?

41. 恋爱期间,女方是否有权单方中止妊娠?

42. 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43. 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如何处理?

第二章 夫妻财产

第三章 家庭人身关系

第四章 反家庭暴力

第五章 离婚

下篇 继承

**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

第四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五章 遗产的处理、遗嘱执行人以及遗产管理人

展开全部

节选

一、结婚的要件 1. 结婚需要什么条件? (1)双方应当完全自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完全自愿,就意味着当事人没有受到胁迫,比如被拐卖的妇女结婚并非出于自愿,这种婚姻是可以撤销的。完全自愿,还意味着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表达结婚的意愿。一般而言,双方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属于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有严重的精神疾病而影响到行为能力的,则无法结婚。 (2)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一夫一妻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单身无配偶,有配偶者不得与他人再登记结婚,否则构成重婚。《民法典》**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4)双方必须是一男一女的自然人。我们国家目前不认可同性婚姻。 (5)结婚的男女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6)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除外。 **个至第五个条件,被称为“结婚的实质要件”,第六个条件,属于“结婚的形式要件”。我们特别强调这个概念,是因为后续的一些法律规定里偶尔会涉及“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说法。若没有这方面的铺垫,会影响到读者的理解。只办婚礼未领结婚证算不算夫妻? 事实婚姻曾在我国存在。由于历史原因或者受传统习俗影响,有些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办不办结婚登记影响不大。但实际上,只举行了婚礼未领结婚证算不算夫妻是以时间为界的。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怎么理解呢?我们举两个例子就会马上明白了。 张三(男)和李四(女),在1993年10月1日举行了婚礼,此时张三23周岁,李四22周岁。随后,他们就以夫妻名义一直共同生活,还生育了两个孩子。我们假设他们都满足前面所讲到的五个实质要件。那么,法律就认可他们是事实婚姻,具有夫妻关系。 如果1993年10月1日举行婚礼的时候,张三只有21周岁,李四只有19周岁呢?那么就要看他们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是不是分别满22周岁和20周岁了。符合法定年龄了,则依然可以视为夫妻;如果还没满法定年龄,那就按同居关系处理。 按事实婚姻处理和按同居关系处理区别是很大的,尤其在财产方面。例如,女方一直做家庭主妇,男方一直在外工作,生活了十几年。万一闹“离婚了”,假如按同居关系处理,女方未必能分到一半的财产。同理,男方如果意外死亡,女方也无法继承男方的遗产。 那么,究竟有没有办法解决呢?我国的法律允许补办结婚登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张三和李四补办了结婚登记后,他们的婚姻是从他们均满结婚年龄那天起算的,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这样一来,这十几年积累的财产又可以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了。 当然,当前很多需要结婚或近些年结婚的读者,根本不可能遇到事实婚姻。没有领取结婚证,就没有夫妻关系。结婚证的登记日期,才是夫妻关系开始的时间。理解这点很重要!因为,这是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分水岭,也很大程度地影响财产的性质。比如,领了结婚证再收彩礼嫁妆,这些钱都是婚后收到的。若干年后,一般很难证明是彩礼和嫁妆,这些婚后收到的赠与,会默认为对双方的赠与,变成共同财产。 二、结婚的程序 3. 可以在哪里的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 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分两种情形《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内地居民之间登记结婚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结婚。既可以在男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登记结婚,也可以在女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登记结婚。 (2)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华侨或外国人结婚的,只能在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结婚。 4. 办理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内地居民、港澳台、华侨、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各需材料有所不同。 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港澳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5. 父母不同意子女结婚,把户口簿收起来了,怎么办理结婚证? 现实中,有些父母干涉子女的婚姻,把户口簿收起来了。要解决这个问题非常棘手。因为户口簿是结婚登记的**资料,《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的都是“户口簿”。如果窗口人员机械地按照规程办事,一定要求户口簿,从法律技术上说,自己恰好是户主,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作为户主,完全可以在公安机关挂失并补办新的户口簿。 笔者咨询过一些民政局的业务窗口,有的民政局可以接受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至于户籍证明上的内容要求,大家务必要问清楚民政局的业务窗口。某区民政局办事人员还特别强调,户籍证明的信息要和户口页的资料一样,而不是人口信息查询表,也不能是户籍档案资料。问题是,公安机关早有文件规定不再出具户籍证明。所以,问题就变得非常棘手,需要跟公安机关的业务窗口进行沟通。 结婚毕竟涉及两个家庭关系的处理。解铃还须系铃人,父母究竟为什么反对这段婚姻?他们作为婚姻的过来人,有一定的人生经验。子女不妨与其保持有效的沟通,让他们列出问题所在,然后理性地对待。经过理性和有效的沟通,相信大家能作出合理的选择和安排。 6. 办理结婚证,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人在国外,因故不能回国,问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这两年很常见,而问能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结婚的却非常少。结婚这么大的事情,能不能委托他人去办理呢?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其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系完全自愿结婚。 为什么一定要亲自办理呢?因为结婚是需要完全自愿的。如果可以委托别人办理,那么委托书该怎么做呢?怎么能保证委托书是真的?有人可能会问,那公证过的委托书,行不行呢?是真实的了吧,不会造假吧?没错,公证过的委托书是真的。但有时间去办公证,为什么不直接去民政局呢?这样不更麻烦吗?况且,感情不可能是一直不变的。办公证委托的时候想结婚,但当一方拿着另一方的委托书到民政局时,又如何证明这一刻另一方是想结婚的呢?唯一的办法,只能是双方当事人都到民政局表明其结婚意愿。 没有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是可以申请撤销登记的。因为这个登记不合法,违反登记程序。当然,民政局一般也不会凭委托书就给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不过,当事人因为有隐情,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办理结婚的,就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委托”了。比如,妹妹因未到法定婚龄,偷拿姐姐的身份证、户口簿去登记结婚。婚后,妹妹和丈夫以夫妻名义生活一起。此时,结婚证上的夫妻为姐姐和所谓的“妹夫”。显然,这种情况下姐姐可以起诉撤销结婚登记。 *后还有一种“委托”形式。本来是姐姐结婚,但没空去办理结婚,委托妹妹持姐姐的身份证与男方前往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登记的夫妻为男方和姐姐。事后,姐姐和男方公开举行婚礼,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有使用结婚证办理买房、申报子女户口等行为,表明结婚是真实意愿,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没有亲自前往民政局办理登记,并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因此,不能否定该婚姻关系的效力。参见*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尽管这不属于无效婚姻,但由于登记程序不合法,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提出撤销婚姻登记,但在实际情形下也可能会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撤销结婚证。 当然,即使被撤销结婚登记,双方依然可以去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会追溯到其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时候。也就是说,这类“委托”办理的瑕疵,是可以补救的。 因此,我们建议当事人应该严格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7. 人在海外,必须回国办理结婚证吗? 人在海外,不一定必须回国办理结婚证。当事人可以选择: (1)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登记结婚。当然,在这里办理结婚登记,需要该国本身接受和承认。当事人可以先到有关使领馆咨询该项业务。 (2)在国外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登记。每个国家办理登记结婚的手续和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按照该国的法律办理了结婚登记,再前往驻该国的使领馆办理公证认证。公证认证后的结婚证件,可以在中国境内使用,无须回国再办理结婚证。当然,公证认证也是有相应条件的,比如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共利益。 8. 与外国人结婚,能在国内办理登记吗?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因此,与外国人结婚,可以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可以到内地居民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9. 已经在国外结婚了,是否需要回国办理结婚证? 中国公民在国外,可能会和中国公民结婚,也有可能和外国公民结婚。有些当事人会咨询,在国外领的结婚证,回中国能不能用?要不要在民政局再办一次结婚登记? 这里面涉及两种情况,**种是在中国驻国外的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这严格上来说,不属于在国外结婚,因为使领馆在法律上属于我国领土。双方办理了结婚证后,可以直接回中国使用。 第二种是双方在国外的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这种结婚证是由国外的政府部门颁发的。要在中国使用,需要持该结婚证前往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和公证。该认证公证文件,可以在中国使用,证明双方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无须再回国办理结婚登记。参见《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厅办函〔1997〕63号)。 10. 先后在国外和国内登记结婚,以哪个结婚时间为准? 有些人可能不知道大使馆的认证公证程序,在国外办理了结婚证后,又在中国国内办理了一个结婚证,于是他们手上就有了两个结婚证。 在离婚的时候,就会涉及婚姻关系从什么时候开始的问题。这个时间会关系到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认定,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婚姻关系成立的时间,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判断: (1)以先登记的合法婚姻的时间为准。 比如,2007年在法国办理结婚证,2010年在中国办理结婚证。离婚的时候,只要在法国领取的结婚证经过中国使领馆认证、公证,即可证明该结婚证是真实、合法的,婚姻关系就要从2007年起算。 (2)先登记的婚姻不合法,则以后登记的为准。 每个国家要承认国外缔结婚姻时,都会考虑是否违反本国的公共利益或基本原则。一方面,结婚证在使领馆办理认证时,使领馆会做审查;另一方面,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也会有审查。如果先登记的婚姻违反我国公共利益或基本原则,那么我国法院在审理该离婚案时,会以后登记的婚姻时间为准。 三、“瑕疵”婚姻 11. 无效婚姻有哪些? 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婚姻的成立,因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民法典》**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无效的婚姻应该还包括与无行为能力人办理的结婚登记。但由于无行为能力人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工作人员有相关的询问程序,一般可以识别出来。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并未发病,应视为其办理婚姻登记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与无效婚姻类似的是可撤销的婚姻,*终的效果都是婚姻自始无效。但它们之间在实际运用中会产生许多不同的影响,尤其在分割财产和继承遗产等方面。我们会在接下来的问题中回答。 12. 可撤销的婚姻有哪些? 可撤销的婚姻,包括“受到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两种情形。 (1)胁迫婚姻可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隐瞒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究竟哪些才是婚前应当告知的重大疾病? 从结婚长期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目的看,“重大疾病”通常是指治疗费用巨大且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00页。我们可以参考以下方式确定: (1)《母婴保健法》中认为暂时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均属于婚前应当告知的重大疾病,包括: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需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指定的传染病,例如艾滋病、淋病、梅毒及其他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主要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重型精神病和不能、不宜生育的精神病。参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和原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 (2)可参考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毕竟该类疾病客观上需要巨大的治疗费,也严重影响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3)对于其他疾病,法院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需要结合双方结婚时的年龄和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来判定。 婚姻被撤销后和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夫妻双方都自始没有婚姻关系。但有所不同的是,可撤销的婚姻的主动权在无过错方;无效的婚姻主动权并不在无过错方,不仅夫妻双方都可以申请宣告无效,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 比如,婚后发现对方有重大疾病,但被隐瞒的一方未必会申请撤销婚姻,因为可能还有很深的感情。如果隐瞒疾病的一方或其他人也有权申请撤销婚姻,那就对无过错的一方很不公平了。 又比如,双方结婚几年后,丈夫的收入较高,积累了比较多的夫妻财产,但很不幸地猝死了。经过尸检和调查,发现丈夫在以前就患有某个比较严重的疾病,且有以前的治疗记录。此时,如果其他继承人可以申请撤销婚姻,那么配偶就不再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13. 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姻是否必然无效? (1)《民法典》实施前,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包含“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情形。 我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均将“发病期间的精神病”列为“暂缓结婚者”,原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亦将“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列为“暂缓结婚者”而非“禁止结婚者”。 因此,如果婚前患有精神病,结婚时治愈了,则婚姻仍然有效。 (2)《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不包含“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情形。因此《民法典》实施后,婚前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是婚姻是否有效的条件。但如果精神病人在登记结婚时尚未治愈,其严重程度导致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理解结婚的含义,无法作出自愿结婚的意思表示,缺乏结婚的必要条件,则婚姻无效。 如果办理结婚时并未发病或其患病程度较轻,能表达自愿结婚的意思,则婚姻仍然有效。然而,如果其隐瞒病情,配偶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之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14. 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婚姻是否必然无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是结婚的实质要件,未达到法定年龄的婚姻无效。但是,结婚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在提起确认婚姻无效诉讼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则婚姻有效。 15. 一方婚前智力障碍,婚姻是否必然无效? 目前《民法典》只规定三种无效婚姻的情形,并未包括婚前智力障碍。但要判断是否有效,还需要从办理结婚登记时,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方面来考虑。这就需要事后的鉴定。 原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附件三有关影响婚育的几种疾病的诊断要点,将精神发育迟滞或称精神发育不全,迟滞或智力低下分为三类: **类:重度智力低下(白痴),智商在25至30以下,相当于婴儿智力,不会说话,只能发音,感情反应基于原始本能状态,生活不能自理,无防卫能力。禁止结婚。 第二类:中度智力低下(痴愚),占20%左右。智商在25至50,培养教育后只会简单生活用语,词汇贫乏,连贯性差,教育后有简单数的概念和简单劳动,生活半自理,很难进行学习。可以结婚,不能生育。 第三类:轻度智力低下(愚鲁),约占75%。智商在50至70,发病率3‰,发音较前清楚,培养后可学会连贯用语,思维能力差,分不清主次,计能有困难,能从事简单劳动,生活能自理。可以结婚,不宜生育。 参考上述标准,只有“**类”才可能是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会导致婚姻无效。 16. 被父母“逼婚”的,能撤销婚姻吗? 虽然《民法典》**千零五十二条规定,一方受到胁迫而结婚的,可以申请撤销婚姻。但日常生活中,有些子女所说的“逼婚”多种多样,是否属于法律上的胁迫,需要从以下两方面看待。 (1)要看父母的“逼婚”行为是否达到法律上的威胁和强迫,导致婚姻中的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缔结婚姻的后果。如果父母逼婚只是口头上的催促和普通要求,子女虽然不大想结婚,则不构成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 (2)如果父母以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使其产生恐惧心理,*终违背真实意愿结婚,则构成法律上的“胁迫”,当事人可申请撤销婚姻。可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废止)第十条**款: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受胁迫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另一方无权申请撤销婚姻,且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即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且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作者简介

?广州市律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由广州市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是广州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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