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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伤害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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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094260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30
  • 出版时间:2018-08-01
  • 条形码:9787500942603 ; 978-7-5009-4260-3

内容简介

  《学校体育伤害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预防》是国内一本学校体育伤害专著,全书分为学校体育伤害概述、学校体育伤害的法律责任、学校体育伤害的比较法研究、学校体育伤害赔偿与保险、学校体育的风险管理与伤害预防五章,具有下列鲜明特点:  首先,该书具有理论的前沿性。学生伤害的法律问题在我国理论界曾经有很多争议。该书是作者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杨立新教授做访问学者期间的作品,侵权法专家建议稿起草人,在其指导下,作者以民法和侵权法前沿的理论视角来解决体育伤害中的法律问题,对学校与学生关系、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构成等一一进行梳理,尤其是在典型学校体育伤害责任分析中,对体育课、学校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自发性的体育活动、体育竞赛等的法律责任分别进行了详细分析。  其次,该书具有鲜明的实践性。为了能够贴近学校体育实践,在学校体育伤害产生的原因和学校体育伤害预防章节中,除了调研得到的案例外,作者从期刊、网络上搜集了来自学校体育教学**线的教师们的文章一百余篇,这些文章虽然篇幅短小,内容不全面,所发表之处也并非媒体,以前并未得到理论界的重视,甚至有的文章从来没有在纸媒上发表过,仅仅是作者博客中的博文,但它们确实是一线教师的切身体会和经验总结,真实性和针对性远远好于闭门造车类的论文,作者将其中的内容归纳总结,这些经验之谈对于体育教师和学校管理者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第三,大量鲜活的案例为该书的理论阐述提供了注释。考虑到该书的阅读者大部分可能是体育教师和学校体育管理者,为了增加文章的直观性和可读性,也考虑到国内目前尚无学校体育伤害案例集,作者将近年来收集的一百余个学校体育伤害案例筛选编辑后全部收集在该书中,以供读者获得直观性的经验和参考。作者从其中挑选了近半数案例作为对理论内容的诠释放在文中,为了避免论述过于冗长,其他案例则进行简单的分类放在文后。

目录

**章 学校体育伤害概述
**节 学校体育伤害的界定与分类
一、学校体育伤害的界定
二、学校体育伤害的分类
第二节 我国学校体育伤害现状
一、学校体育伤害的频发性及难以避免性
二、学校体育伤害的危害
三、学校体育伤害的特点
四、现行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学校体育伤害的原因
一、因学生原因造成的伤害
【案例】中学生百米猝死,学校不知情无责任
【案例】标伤同学学校监管不力,两被告分担责任
【案例】学生打闹摔伤,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二、因学校原因造成的伤害
【案例】学生水泥地操场跑步受伤,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双杠存在隐患学生摔伤致残,学校承担责任
【案例】操场不符合标准,学生跌倒学校赔偿
【案例】学生搬运体育器材受伤,学校有过错应赔偿
【案例】学生跳高摔伤,未设防护学校赔偿
【案例】体育课标*致人伤害,教师指导不当学校承担责任
【案例】四年级学生跨障碍受伤,内容超纲学校承担责任
【案例】学生折返跑相撞受伤,各方分担责任
【案例】学生投标*不当致人伤害,管理不善学校承担责任
【案例】防护措施不当学生受伤:学校对学生的保护责任
【案例】体育课学生跳远摔断门牙,教师保护不力学校承担责任
【案例】不合理分组对抗,学校承担责任(美国)
【案例】体育教师要求学生光脚跑步,体罚还是严格管理?
【案例】体育教师体罚学生:学校承担责任
【案例】体育教师体罚学生:学校承担责任
【案例】教练体罚游泳选手:学校承担责任
【案例】教师擅离岗位,学生卷入排水口死亡
【案例】特体学生体育课死亡,双方分担责任
【案例】学生翻墙捡球受伤,各方分担责任
【案例】体育课学生受伤教师未及时救助,学生获赔
三、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案例】体育课上恶犬伤人,学校犬主担责
四、混合原因造成的伤害
【案例】在校生晨练落人矿坑:混合责任
【案例】体育课学生被推致残,各方均承担责任
【案例】学生课外活动互掷实心球受伤,混合过错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
六、均无责任事故
【案例】体育课“吃毛桃”受伤,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案例】“编花篮”学生受伤,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 学校体育伤害的法律责任
**节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几种主要观点
二、本文观点:管理教育关系
第二节 学校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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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学校体育伤害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预防》:  二、他国(地区)立法与判例的比较法考察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大陆法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德国、希腊、葡萄牙、日本等国立法规定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32条规定:“(1)依法对因未成年或因其精神或身体状况而需要监督的人负有监督义务的人,对此人给第三人不法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的义务。其尽其监督义务的,或损害即使在进行适当监督时仍会发生的,不发生赔偿的义务。(2)因合同而承担实施监督的人,负有相同的责任。”。《日本民法典》第714条规定:“(一)无能力人依前二条规定无其责任时,对其应予监督的法定义务人,就无能力人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是,监督义务人未怠其义务时,不在此限。(二)代监督义务人监督无能力人者,亦负前款责任。”o学说和判例上一般认为,代监督义务人监督无能力人者是指托儿所、学校、精神病院等依据法律或者依照合同受委托监督未成年人的事业体。因此,德、日等国民法均将学校的责任视同为监护人的责任,均为推定的疏于监督的责任,学校只有证明其并未松懈监督或纵然加以相当的监督也难免发生损害时,方可免责。  法国、比利时、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是规定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原告要对学校有怠于履行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的过错负举证责任。在法国,民法典*初规定,教师就其学生所导致的所有损失承担个人侵权责任。后来,由于教师的反对,法国在1899年7月20日颁布法律由国家对学生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以取代教师所承担的个人责任,教师就其学生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实行类似于父母的过错推定责任。到了1937年,法国废除了此种过错推定责任:“如父、母与手艺人能证明其不能阻止引起责任的行为,前述责任(指对应由其负责之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引者注)得免除之。涉及小学教师与家庭教师时,其受到指控的造成损害事实的过错、轻率不慎或疏忽大意,应由原告按照普通法于诉讼中证明之。”为了使国家承担侵权责任,必须证明教师过错的存在,《法国民法典》第1384(7)条规定:“对于教师而言,如果原告起诉,认为是教师的过错、疏忽或过失导致了致损事件的发生,他必须根据普通法对此加以证明。”  我国台湾地区也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史尚宽认为,学校校长、家庭教师、寄宿舍之舍监等依民法以外之法律负有监督义务之人,“依日本民法(714条)、德国民法(832条),均与法定代理人负同样之责,未免过酷,而且有失公平,有时并不能使被害人获得充分之赔偿”,故应“依一般侵权行为原则,必须被害人证明其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其义务,及其义务违反与损害之因果关系,始得请求赔偿”。  ……

作者简介

  韩勇,女,1974年生,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首都体育学院副教授。具有法律和体育双重背景,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和教育学(体育)硕士、博士学位。自2000年起从事体育法教学研究工作,是国内体育法领域具有扎实专业基础和稳定研究方向的青年学者。目前已出版专著4部,译著1部,主持国家体育总局、北京市教委等课题8项,发表学术期刊论文和学术会议论文40余篇。其中,《体育与法律》(人民体育出版社,2006年,46.8万字)是国内一本体育法案例集,在全国体育法教学中广泛使用;《体育法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9年,80万字)是目前国内为全面反映我国体育法研究现状的专著,此书在体例上进行了创新,不再使用传统体育法学专著教材“注释法学”的体例,而以体育中的法律问题为中心重构了体育法内容体系,被国内同行评价为体育法学研究“一个时代的开始”,并被一些学校选为研究生教材。  作者多年来密切关注体育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同时,还力争从法律前沿来关注体育中的法律问题。2001年曾受国际奥委会资助在希腊国际奥林匹克学院研究生研讨班学习;2005年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在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做访问学者;2008-2009年受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项目资助,在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民法、侵权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进行访问学者工作,研究体育伤害侵权问题;2009年9月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进行博士后研究,合作导师为我国著名民法学专家梁慧星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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