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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典型案例评析

法律监督典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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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80185896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01 页
  • 出版时间:2008-03-01
  • 条形码:9787801858962 ; 978-7-80185-896-2

本书特色

本书通过实例分析与归纳,总结出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的诉讼监督的六种权能形式,并通过个案进行论证。作者希望以此方式,使实务界对“法律监督”有一个全方位的认识,以便于实务中的准确运用,使公、检、法能够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内容简介

《法律监督典型案例评析》通过实例分析与归纳,总结出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的诉讼监督的六种权能形式,并通过个案进行论证。作者希望以此方式,使实务界对“法律监督”有一个全方位的认识,以便于实务中的准确运用,使公、检、法能够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目录

公诉标准
一、起诉证明标准
淇滨区检察院诉张其江受贿案
——指控实务提示:在诉讼语境“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其实是一个范畴
尧都区检察院诉岳某等五人盗窃案
——指控尺度与定罪要件
T市检察院诉T市警察伤害致死B市警察案
——正犯之过限罪责辨析
临汾市检察院诉聂丛矩故意杀人、强奸案
——检控证据标准与鉴定结论距离之判析
拉萨市检察院诉赖贵勇爆炸案
——诉因对行为事实竞合的厘定
武平县检察院诉赖天才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定罪预期与实体要件
武威铁路运输检察院诉蒋某等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起诉证据标准体系实务分析
梅列区检察院诉乔某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起诉证据标准研究
浦东新区检察院诉徐士忠消防责任事故案
——指控之法理细节:间接故意与过失复合形态下的注意义务
二、不起诉裁量标准
太原市检察院不诉闫福元挪用公款案
——立法因素对裁量标准的影响以及不诉实务问题考察
S县检察院不诉赵某指挥抓捕失职案
——认识因素与对象错误之判析
三、抗诉之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
太原市检察院抗诉牛天威驾车撞人致人死亡案
——刑事抗诉标准与刑事诉讼法“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含义考量
范 例
一、抗诉类
周焕罡故意杀人案
——对死缓量刑抗诉改判死刑立即执行之法理论证
二、上诉类
贾某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公诉权能二重性:对求刑性与法律正当性实现的一般评析
检 讨
一、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公诉程序修改(增设)建议稿及实例求证
张某故意杀人死刑核准案
——死刑复核程序重构之检讨
李某等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案
——范例之反思
王某非法行医刑事申诉案
——上诉不加刑原则之司法适用实践理性批判
二、刑法重新修订建议稿及实例求证
付、李等被告人两案行为的不同罪质之责任事故案
——两案对刑法修正案(六)若干法条之重组与反思
展开全部

节选

自序
    法律监督是检察理论研究的本体。检察实例研究自然是一个很
重要的方面。编写本书的冲动,主要来自实务层面的一些个案以及
由此而来的学理反思。诸如,公安机关对不诉案件要求复议,或再
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时,我们不禁会想到:  “制约”与“监
督”之间在形而上是一种什么样的诉讼语境呢?基于死缓是死刑
的一种执行方式这一思路,有人提出,判处死缓的案件检察院就不
用抗诉。言外之意自然是抗了也没用。但有的案件不仅抗了而且抗
“胜”了,那么,二审同一诉讼空间的检察官与法官对同一案件事
实的认知维度何在?法学院来单位实习的学生问,老师,这个案卷
看完后,事实怎么又像教科书里的伤害致死,又像间接杀人?死刑
二审判定的案件,在理性上,有的确实必须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听到
检察机关的声音,但实务界对立法设计这一路径以什么样的方式作
以提示呢?纯实体方面的规定也存在问题。如刑法修正案(六)
重新修订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该罪本属过失犯,而新出台的有
关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对该罪则有“以
共犯论处”的规定,我国刑法总则明确,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
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办案人员在这种法律条件下该怎样去甄
别认定?……这些凌乱含混的问号和杂念一直在困惑着我,使我费
思。后来我明白了,这其实还是一个办案标准问题。这样,我心里
便产生了是否可将不同罪名的案例收集起来设计一套公诉标准体
系?这是编写本书的**层动意。
     过去在参加“起诉标准研究”课题研讨时,我曾这样定义起
诉标准——庭前控诉证据(本证)的逻辑性要求。但现在看,即
使这一标准能得到大家的共识,其仍然是一个空洞、抽象的概念,
在实际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1996年以来,在学界铺开的那场旷
日持久且十分激烈有关司法证明标准的讨论声中,自己曾非常偏执
地认为,司法官的证明标准就是“客观唯心主义”,是认证主体在
推定既往时空存在时道德上的一种主观状态。但回到实践中来,这
把尺子又是那么虚无。那么,起诉证明标准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东
西?是介于侦查、审判之间判明真实的一个尺度?是证据事实,法
条,法律解释或者立案标准、数额标准,还是检察官的心证?我想
都不是单一的,并且在实务操作上还有一个证明技术问题。事实
上,相对于实务间形形色色各有其特点的刑事案件,在理论上设计
其一般性的司法证明标准,也只能永远是囿于概念的范畴。
    判例研究在中国法制史上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作为一种文化
现象,记载了上下几千年古中国历代社会的诉讼文明与血腥,并作
为一种文化传承和例鉴形式流传下来。判例典籍虽非法律思想史论
撰,但列代官吏和法律家定谳断狱、著书释刑的行为却对后世有着
极大的影响,成为绵延在几千年中国诉讼文化史上的一道文化痕
迹,遗落着这个民族法理精英们的思想断层。我国现存*早的案例
汇编是由五代后晋和凝、和蠓父子编著的《疑狱集》。该书对于之
后历代案例研究及著述都有着深刻的影响。从今天的研究方向和角
度看,案例分析的价值目的,不仅在于个案参照,而且还在于,通
过判例检讨,提醒立法不足,甚至可将其看做是分析司法制度历史
发展的一种文化载体。可以掠过上下五千年中国社会正野史中的诸
历史公案,直指新中国开国以来的诉讼厍档,从公元1949年前后
到发生在新中国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有影响要案,诸如,发生在建国
前的阎钟章等谋杀李兆麟案;雷恒成捕杀李大钊案;20世纪50年
代反特影片《徐秋影案件》中的原型邵玉魁特务案;平陆县61人
中毒案;魏京生阴谋颠覆政府案;冯大兴抢劫杀人案;卓长仁等劫
 机案;邓斌61亿元非法集资案;靳如超爆炸案中的非法制售爆炸
物案;倪献策徇私舞弊案;管志诚受贿、贪污案,以及改革开放以
来的一些经济犯罪要案和一个时期以来出现的余祥林们的一批类
案;等等,所有这些,对于今天司法实践和案例分析都具有值得借
鉴的析研意义。
    法律监督是国家宪政力量的一项权能设置。这也是以根本法的
形式对人民检察院诉讼地位的法律定位。从社会发展史和当代中国
国情的层面考察,中国法律监督制度是中国革命历史形成的。这既
与苏联十月革命后创建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体系的影响有关,也是中
国司法制度在革命和建设历史进程中发展的必然产物。早在1931
年,在江西中华苏维埃**次全国代表大会产生的中央政府所颁布
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就已确立了检察制度。之
后在几十年中国革命和建设发展中,在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和法
制建设中,检察职能起到了其他司法职能不可替代的诉讼作用。但
一段时期以来,在学界以至实务界,对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制
度设计问题,一直存在着一些较为偏颇的认识,因此,无论是在立
法上、理论上,还是从实务的因素考量,是应该进行一次总结性的
研讨了。本书从检察监督的角度展开案例检讨,可以说是对上述问
题的一种实证分析。
    为什么在司法制度范畴设计监督制度呢?列宁在创建其检察制
度原理时说过,  “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
构,法权就等于零。”①我国检察机关在恢复重建初期,彭真同志
也提到了这一问题,他说:“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坚持检察机关
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我们的检察院组织法运用列宁这一
 指导思想……确定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①我国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既是权力制衡之权,负有督察、制约诉讼
之责,又是对公权正当运行的维护,行使主导性的诉讼监督,维护
国家法制的统一实施。正如王舜华教授所说的:“有了法律,有了
执行法律、惩罚犯罪的司法机关,就必须有监督正确执行法律的机
关。”②老一代法学家、检察学家王桂五教授对检察权给出这样一
个基本定义:“我们国家的检察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权力的一
个方面,它是无产阶级为了贯彻实施自己的法律而施行的一种国家
权力,是人民检察院实行的一种专门的检察监督。”③以上有关理
论体系,是中国检察制度的创建乃至检察机关恢复、重建的理论基
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法制的转型,理论
研讨的繁荣和不断深入,学界围绕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定位问题
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不同国家的不同宪政形式,有其不同的司法制度,不同的司法
制度自然设立有不同的司法监督体系。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
制,全国人大是国家的*高权力机关,人大监督之下的“一府两
院”制,是国家宪政权力实施的公权框架形式。“检察机关作为国
家法律监督机关,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特征。
……任何国家都必须建立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④检察权的本
质即法律监督,在一定意义上是代为人大行使的专门的司法监督
权。诉讼与诉讼监督是同一法下的两种不同的法的规则力。所以,
在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理论问题上,必须在其本质理性上确立和区
 分公诉权能的二重性,以及其本质上的一致性,才能够明确检察机
关的公诉职能与法律监督的双重属性。以上论述,基本勾勒了现行
检察制度的理论架构:一方面,在宏观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在一定意义上是代为权力机关行使并向其负责的;①另一方面,检
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司法主体,其实施法律监督职能当然需要诉
讼的方式和途径,即法律监督的诉讼性、程序性。通过启动诉讼并
实施检察权,达到维护司法正当性的目的。
    本书即是以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与司法诸体实务运行形式
为研究思路而展开分析的。在这里,不应该回避的一个问题是,既
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能是宪法定位的,那为何在学术界存在不
同见解呢?有学者指出,检察院“又指控,又起诉,又监督”,似
是一司法悖论。事实上,这种观点完全是由于没有对检察权的基本
概念和监督力的不同维度之不同效能做全面了解。考察别国的司法
经验及制度原理,任何一国的司法制度都对审判制度设有相应的监
督机制。本书回答了以上问题。通过实例分析和归纳,发现现行刑
事诉讼制度框架下中国公诉权能之诉讼监督的六种权能形式:
(1)诉讼发现,启动监督程序。主要形式:对移送起诉案件以阻
却程序实施监督,如对《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的有关
案件,作不起诉处理;对上诉案件提出抗诉等。  (2)程序发现,
自侦完成。主要形式:通过审查起诉及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发现问
题,依法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中的枉法追诉、刑讯逼供、枉法裁
 判等罪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立
案侦查。(3)程序发现,事后监督。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
中违反法定程序的,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4)程序提出,合
议庭论证。检察员在二审中就实体问题、原审量刑问题在法庭上提
出,合议庭合议时作出是否采纳或者审判机关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
件时作出是否改判。(5)主导性的诉讼监督。如对死刑复核程序
实行监督;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6)程序监督与主导性监
督相辅相成。这一程序有其特殊性,与以上诉讼监督形式不同的
是,其是以完全的监督形式为程序内容的,在这里不存在公诉权能
的二重性,体现为完全的检察监督形式,如执行死刑临场监督。以
上诉讼程式和内容,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在当代社会调整司法运行
之功能的实然性表现。加强法律监督制度研究,完备其权能机制,
这是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科学发展的必然。
    当代中国刑事判例制度的创设与刑事判例理论研究已经进入一
个标志性阶段。在浩如烟海的法律图书书市,案例选编一类的书籍
可谓汗牛充栋,成果颇丰,表征了这一时期判例研究的发展和意
义。在参加了一些案例分析课题之余,我曾这样想:在我们这样一
个并不实行判例法的国度,在实务中也无“遵循先例”原则之鉴,
案例分析的价值何在?这是判例学研究对象应该考虑的一个问题。
案例指导实务固然重要,但问题是,如何将案例的研究成果形成一
种对制定法在实务中的司法补益呢?
    回顾30年当代法学的思考空间,证明标准讨论;程序正义;
沉默权问题;审前程序研究;种种。而这些讨论的实务结果何在?
正如刑事证明标准讨论,开始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
之后又成了是一个存在还是“乌托邦”?但当余祥林们的类案在突
然间“冒出”时,则演变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还是
 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有学者以严肃之学术人格指出,
“更为尴尬的是,当代法学不能为法律实践提供智力支持。”①也有
学者以另一种口吻直指检察理论研究“多少年来就王桂五一个版
本”,甚而,由于理论根基危机等原因已“完全丧失了与其他学科
对话的能力,只能是几十年原地打转转或习惯于自言自语。”②欣
慰的是,学界已默默地融进实务并开始加重判解研究——用实例来
析研以上问题,应该说,这样更富于实际参照的例鉴意义。
    本书体例的构思,以诉讼监督切合实体、程序为一种编写方
法,论证法律监督的权能形式,并以侦查移送意见、辩护观点和裁
判结果为铺垫,析研公诉标准,检讨监督力实效性不足之立法成
因,企求在案例编写方法上寻求一种突破。但我诚知,自己理论水
平有限,司法经验不足,恐怕难以企及。因而,对于书中的谬误之
处,还望大家批评指正。
    本书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公诉程序建议稿部分的体例,是在中国
人民大学张智辉教授提出指导意见后完成的,在此谨表谢意。。
    作  者
    二o o七年十月八日

梅列区检察院诉乔某等工程
    重大安全事故案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起诉证据标准研究
    目    次
    一、引言
    二、案情介绍
    三、本案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起诉证据标准体系蠡测
    四、结语
    一、引  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修订后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刑法修订
前,该类犯罪现象一般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为了维护建筑市场
领域的公共安全,保障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适应改革开放形势,
刑法修订时增设了此罪。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来,在本罪的适用理
解上,对本罪的诉讼主体认识不一。司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在于立
法。刑法修订不久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
3月1日起施行)有关“监理单位”、“弄虚作假”的规定,①本意
是补强和释明这一罪责的,但正是这一规定提示了我们——如果工
程监理单位责任人员执行职务中不存在“弄虚作假”,即其罪质表
 现为一种消极不作为的形式,以本罪认定基本可以符合罪理,但如
果在案件情节上监理者“弄虚作假”,以致监理失职,造成工程重
大安全事故的,仍将这一主体以本罪定,其结果即是一个司法的逻
辑悖论。因为,“弄虚作假”是一种直接故意的主观罪过形式,而
直接的故意犯与“不希望危害后果发生”——过失犯的主要主观
特征,这样一种因果关系,不符合一般的法律推定原则。事实上,
二者也不在同一个问责层面。这是造成实务界司法冲突的一个主要
原因。
    二、案情介绍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乔某,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出生地山西省太
原市,身份证号码:140104651119223,汉族,中专文化,中铁十
二局三明项目部工程师,住山西省太原市河西区西线街8号10楼
2单元36室。2001年9月28日,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三明市
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批准逮捕。
    被告人高某,男,1958年6月7日出生,出生地福建省平潭
县,身份证号码:350128195906071695,汉族,文盲,中铁十二局
三明项目部施工五队队长,住福建省平潭县苏澳镇先进村土库53
号。2001年9月28日,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三明市公安局梅
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批准逮捕。
    被告人高文甲,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出生地福建省
平潭县,身份证号码:35012819671230191x,汉族,小学文化,
中铁十二局三明项目部施工五队安全员,住福建省平潭县平原乡红
卫村君厝底75号。2001年9月28日,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三
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批准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出生地陕西省镇
巴县,身份证号码:61232819731224361,汉族,中专文化,北京
成明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三明驻地办监理员,住陕西省镇巴县
简池镇李塘村李家岭组。2001年9月28日,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罪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巴
县,身份证号码:140104680429225,汉族,大专文化,中铁十二
局三明项目部副经理,住山西省太原市北仓巷3—4—407。2001年
9月28日,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
拘留,同年10月18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决定逮捕。
    (二)案件事实及诉讼焦点
    1999年11月29日,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铁十二局”)中标三明市瑞云路项目A2合同段工程。1999年
12月1日,中铁十二局**工程处经处委会研究决定任用:三明
瑞云路A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经理为
周某、副经理为张某、总工程师为计某、总工办主任为肖某、综合
部部长为黄某、测量队长为刘某。2000年1月1日,中铁十二局
**工程处以(2000)经字第001号《法人委托书》全权委托周
某办理三明瑞云路A2合同段工程相关事宜。2000年1月8日,三
明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二局签订了《合同协议书》。
三明瑞云路A2合同段包括京福高速公路三明连接线SLA5标段梅
列互通立交工程,A匝道桥上部构造为该工程的分项工程。2001
年4月2日,项目经理部以三福明SLA5项[2001]14号《关于申
报SLA5合同段各分项工程质检人员分工的报告》确定周某负责三
明大桥,张某负责梅列互通区,计某总体负责质量和技术指导,专
家组负责关键工序的技术指导和方案确定。梅列互通A匝道桥质
检工程师为乔某。‘



作者简介

p>  王顺义,山西左权县人。现在山西省
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工作。主要著作:《辩
诉对抗论》、《刑事犯罪案例丛书·扰乱社
会秩序罪》、《刑事案例诉辩审评·重大责
任事故罪)》、《中国新罪名通典》、《环保
创想》等。
    在国家级和省级报刊上发表《应建立
具有仲裁性的刑事技术鉴定机构》、《c防止
主诉检察官出现偏差)》、《瑕疵证据的采
用》、《沉默权与我国司法现状的一般分
析》、《制度理性与“寻租”抑制》、《“法
官听证”漫笔》、《定罪要件与“权威解
释”》,《刑事证明标准讨论的认识误
区》、《(国际社会治理商业贿赂的公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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