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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教您如何解决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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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教您如何解决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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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4722742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80
  • 出版时间:2015-07-01
  • 条形码:9787547227428 ; 978-7-5472-2742-8

内容简介

本书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剖析一个个发生在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收、土地权利登记过程中的案例,指导如何合法、合理、合情处理土地确权、征收中发生的纠纷。以举案说法的方式剖析法律案件时,对于案件事实部分的陈述不能过于简单省略,因为社会生活是复杂多变、千姿百态的。法律只是对纷繁生活的提炼和抽象,我们在运用生活中的案件纠纷时,越是细致具体就越能把握案件,从而找到解决案件的钥匙和窍门。

目录

前言

1. 村支部书记能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吗? 001

2. 与本村村民离婚,在外地居住但有土地承包权的外村妇女还能要求获 得土地安置费吗? 003

3. 户口没有从本村迁出,但多年在外地还享有本村的土地承包权吗?004

4. 村民拖欠村里公款,村委会能以此为借口收回村民的土地承包权吗? 005

5. 离婚后前夫将属于前妻承包的土地擅自转包给他人,前妻有权追回 承包地吗? 007

6. 对履行期限有重大误解的土地承包权互换口头协议能申请仲裁机构 裁决予以撤销吗? 009

7. 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之后,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别人收取的 转包金村委会有权追回吗? 011

8. 农民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可以转让吗? 013

9. 具有设区市户口的子女能继承父母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吗?014

10. 土地承包人可以对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进行破坏性经营吗?016

11. 未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实际承包人的承包权能否得到法律的

认可和保护? 018

12. 土地转包协议必须经村委会同意才有效吗? 020

13. 入赘女方并迁入户口 ,后又离婚的男方有权分割承包地吗?021

14. 离婚后女方回娘家居住,男方所在的村委会能收回女方的承包地吗? 023

15. 村委会能以孩子已经上大学户口不在本村为由收回其承包地吗?025

16. 农民承包土地后,弃耕撂荒,还能向发包人村委会要求返还其承包 地吗? 027

17. 父母死亡,子女继续承包老人原先承包的土地,后土地被政府征收, 其他没有土地承包权的子女有权对土地补偿款进行分配吗?029

18. 政府侵犯了农户的土地承包权,该农户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吗?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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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法律专家为民说法系列丛书:法律专家教您如何解决土地纠纷》:  在解析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时,有必要剖析一下本案发生的社会背景和历史传统。长期以来,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妇女与男子在社会地位中的不平等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农村妇女*直接的体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虽然宪法明确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了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益。  但是,在一些农村仍然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有的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乡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有的地方出嫁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承包的土地被强行收回,特别是一些人多地少、土地经济价值高的农村或者以耕地为主的贫困地区,出嫁后婆家不分地,娘家又把土地收回。再由于习惯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在婚前依附于父母兄长、婚后依附于丈夫,一直没有独立的土地承包权。其依法应得的土地份额婚前附溶于父母兄长,婚后附溶于丈夫公婆的承包土地中。所以妇女一旦结婚、离婚、再婚等很快就失去承包的土地。农村妇女是一支庞大的弱势群体,是“维权”工作的重点。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农村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重视和解决不够,有的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众上访甚至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影响了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个人或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从事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权的享有范围是: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傅某及孩子系傅某所在村的村民,依法享有所在村的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是法律赋予两原告的一项权利。傅某在1995年10月第二轮土地承包前至今一直属所在村的村民,未将户口迁入丈夫所在村,应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待遇,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农村妇女,从一出生时起,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土地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数额不论男女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不能因为是妇女而不许其承包土地。第二,妇女结婚的,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在现实中,农村妇女结婚往往在男方落户,如果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土地,其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承包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  ……

作者简介

吴德良,现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先前从事公务员工作,现转行专心于律师职业。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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