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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作.教材汇编-王名扬全集-5

译作.教材汇编-王名扬全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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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125275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577
  • 出版时间:2016-01-01
  • 条形码:9787301252758 ; 978-7-301-25275-8

本书特色

《王名扬全集:译作、教材汇编》汇集了王名扬先生公开发表的译著、译文、教材。他的著述的鲜明特点是准确、精到;他的译作不是简单的翻译和单纯的述说,而是在综合研究、融合贯通的基础上,以中国化的思维、语言进行阐释,使我们易懂、易读、易接受。

内容简介

《王名扬全集》是行政法巨擘王名扬所有法学著述全部集结出版,本集为其著述中的法学译著、教材的汇编。译著中包括凯尔森《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法国法律上对人权的宪法保障》《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大国民一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南斯拉夫新债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制度》,教材则是其关于行政法基础和比较行政法的理论梳理。阅读本书可以深入了解王老深入浅出的著述风格和融会贯通、洋为中用的学术追求。 

目录

上编 译 著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出版说明作者序**章 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和法律的理论在马克思派分析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的)国家理论中经济支配政治现实和意识形态国家和法律是现实国家和法律是意识形态法律和法律理论的混淆法律是规范法律现实和自然现实现实的双重夹底:意识形态的现实和真正的现实;—个自相矛盾的现实马克思解释社会的理论是一种自然法学说自相矛盾的现实和意识形态的思想意识社会主义国家是非意识形态的现实在马克思派论述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的)国家理论中,政治支配经济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中的矛盾:国家是维护剥削和废除剥削的强制机器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国家的政府形式的理论中的矛盾:民主与专政国家“消亡”的理论法律的前景完美的共产主义社会是无国家、无法律的乌托邦恩格斯描写原始社会为无国家、无法律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学说的无政府主义性质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和法律理论中道德主义和超道德主义之间的矛盾“科学的”社会主义马克思的社会学说混淆科学和政治“科学”与革命政治上的无政府主义与经济上的权威主义之间的矛盾依照辩证逻辑,容许矛盾存在第二章 列宁的国家和法律的理论无产阶级国家按其本性来说就是要消亡的“半国家”无产阶级国家的强制性和阶级的逐渐消失**次企图修正国家消亡论没有国家的社会之所以可能,是由于以习惯的力量为基础把理论观点和政治观点混淆起来无产阶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没有资产阶级存在的资产阶级的法律在将来共产主义社会中,不是由法律而是由公平来统治第三章 斯图契卡的法律理论法律是社会关系的体系法律是规范体系法律是—个社会现实,不是一个纯粹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根据定义法律就是阶级的法律法律不一定是剥削者的法律:苏维埃法律苏维埃法律:强制的但又是自然的秩序,资本主义的但同时又是社会主义的法律法理学的科学性和承认法律的阶级性斯图契卡法律理论的政治倾向第四章 莱斯涅尔的法律理论从规范观点解释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法律不一定都是剥削者的法律恢复马克思关于法律的意识形态的性质的理论将来共产主义社会中将没有法律存在,还是将没有意识形态的法律理论存在?第五章 巴舒坎尼斯的法律理论一个反规范说的理论法律:商品生产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一切法律都是私法巴舒坎尼斯关于公法的见解是资产阶级法学家的意识形态的理论主观法和客观法的意识形态的二元论刑法是私法意识形态的报复理论刑罚和资本主义社会巴舒坎尼斯的理论:法律概念的否定法律规则和“技术”规则苏维埃国家的法律:注定要消亡的资产阶级的法律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没有阶级的社会中的法律第六章 抛弃巴舒坎尼斯的理论回到规范学说的法律理论苏维埃法律:社会主义公法苏维埃国家:一个祖国第七章 维辛斯基的法律理论指责以前的苏维埃法律学说作为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奋斗工具是不够有力的“正确的和科学的”苏维埃法律理论:一个自然法学说社会主义法制的理想苏维埃法律是社会主义规范性的秩序,只在共产主义的*后阶段才会消亡法律是规范性的秩序,不单单是一种意识形态维辛斯基的国家理论维辛斯基的法律定义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还是全民的意志?第八章 哥隆斯基和斯特罗哥维奇的国家和法律理论没有阶级的社会中的“阶级”苏维埃宪法中的国家理论哥隆斯基和斯特罗哥维奇的国家理论哥隆斯基和斯特罗哥维奇的法律理论:法律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同时又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是一个规范体系误解纯粹法学理论法律:强制性的秩序国家和法律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第九章 苏维埃的国际法理论国际法是阶级的法律吗?斯图契卡法律理论中的国际法问题巴舒坎尼斯的国际法是阶级之间的法律的理论柯罗文的过渡时期国际法理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国际法同时并存多元论和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主权原则)关于主权的政治理论柯罗文的国际法渊源理论柯罗文关于国际法主体的理论所谓资本主义国际法和社会主义国际法之间的差别柯罗文的新理论:过去的帝国主义的国际法和将来时期的民主的国际法柯罗文回到国家是法人的概念:他把社会—历史概念的国家和法律概念的国家区别开来柯罗文回到国家是国际法上唯一主体的理论苏维埃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的理论:对处罚战争犯的伦敦协定的解释苏维埃关于国际法上的人权的理论克雷洛夫把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定义应用于国际法的企图苏维埃国际法理论中的二元论或一元论结论译名对照表法国法律上对人权的宪法保障一、 导言 (一) 1789年—1875年:有条文,无程序 (二) 1875年—1946年:无条文,也无程序 (三) 1946年有条文,1958年有程序二、 条文 (一) 前言的法律性质 (二) 《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三、 程序 (一) 《宪法》第61条及62条规定的程序 (二) 程序的实施四、 结论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大国民议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一、 对大国民议会的行为合宪性的监督二、 对大国民议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活动合宪性的普遍监督三、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大国民议会对《宪法》的实施实行普遍监督时的作用南斯拉夫新债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制度一、二、三、下编 教 材行 政 行 为**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 制定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一、 行政管理法规的内涵二、 行政管理法规的种类和根据三、 行政管理法规的成立和实施四、 行政管理法规的效力五、 行政管理法规的废止、撤销、变更和消灭六、 我国行政管理法规的名称第三节 采取行政措施的行为一、 行政措施的涵义和种类二、 行政措施的内容三、 行政措施的效力四、 行政措施的撤销、废止、变更和消灭第四节 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一、 强制执行的涵义二、 行政法上强制执行的若干方法三、 行政处罚的涵义和特点四、 行政处罚的种类英国行政法绪论一、 行政法的意义二、 英国行政法的特点三、 行政法的研究四、 行政法的宪法背景法国行政法**节 绪论一、 行政法二、 行政法学第二节 行政组织一、 行政组织的一般概念二、 国家行政组织三、 地方团体的行政组织四、 公务法人五、 公务员制度第三节 行政行为一、 行政行为的意义和分类二、 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条例)三、 行政处理四、 行政合同五、 内部行政措施六、 行政法治原则第四节 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一、 行政法院二、 行政诉讼第五节 行政上的赔偿责任一、 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二、 公务员的行政赔偿责任法国的行政诉讼**节 行政诉讼的种类一、 传统的分类方法二、 根据诉讼标的的性质分类方法第二节 越权之诉一、 越权之诉的意义、发展和性质二、 越权之诉受理的条件三、 越权之诉的理由四、 越权之诉的判决第三节 完全管辖权之诉一、 意义和范围二、 诉讼受理的条件三、 判决法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节 绪论一、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作用二、 法国行政审判制度的建立第二节 行政审判的权限(一):划分权限的方式一、 权限争议法庭的作用、组织和活动二、 权限争议的解决和防止第三节 行政审判的权限(二):划分权限的标准一、 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二、 行政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审判的范围三、 普通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行为第四节 行政审判的权限(三):附属问题的管辖权一、 附属问题的意义和管辖权原则二、 普通法院对附属问题的管辖权第五节 行政法院一、 概述二、 *高行政法院三、 上诉行政法院四、 行政法庭五、 行政争议庭第六节 普通行政法院的诉讼程序一、 行政诉讼程序的意义和独立性二、 行政诉讼程序的特点三、 行政诉讼程序的阶段四、 不服判决的申诉途径五、 判决的效力和执行第七节 行政诉讼的分类一、 两种主要的分类标准二、 越权之诉和完全管辖权之诉的不同第八节 越权之诉一、 越权之诉的概念、作用和性质二、 越权之诉受理的条件三、 越权之诉的理由(撤销的理由)四、 行政法院对行政决定监督的程度五、 越权之诉的判决第九节 完全管辖权之诉一、 意义和范围二、 诉讼受理的条件三、 判决法国的行政审判制度**节 绪言一、 行政国家的兴起二、 行政争议的解决(甲):审判外的方式三、 行政争议的解决(乙):行政审判第二节 行政审判组织一、 *高行政法院二、 上诉行政法院三、 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第三节 行政审判权限一、 概述二、 不属于行政审判的事项三、 行政审判权限的标准四、 普通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五、 附属问题的管辖权六、 权限冲突的解决第四节 普通行政法院的诉讼程序一、 概述二、 初审程序三、 不服判决的申诉程序四、 判决的效力和执行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分类一、 两种主要的分类标准二、 越权之诉和完全管辖权之诉的不同〖1〗〖2〗王名扬全集:译著、教材汇编〖2〗详 目 录〖3〗第六节 越权之诉一、 概述二、 越权之诉受理的条件三、 越权之诉的撤销理由四、 行政法院对行政决定监督的程度五、 越权之诉程序的特点和判决第七节 完全管辖权之诉一、 概述二、 行政主体的行政赔偿责任三、 行政合同(的赔偿责任)第八节 解释之诉一、 根据移送的解释之诉二、 直接提起的解释之诉第九节 处罚之诉一、 重要道路违警处罚的一般性质二、 重要道路违警处罚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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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王老的著作的一个特点是中国化。他曾说过,在他编写“行政法三部曲”时,都曾和这些国家的学者商谈过,征求过意见,应该怎样安排这些国家的行政法体例,以什么样的方式来阐述、介绍,*后他确定按中国人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思想习惯来编排和写作,就是现在大家所看到的这种体例。所以他的著作不是简单的翻译和单纯的述说,而是在综合研究、融会贯通的基础上,以中国化的思维、语言进行阐释,使我们易读、易懂、易接受。这才是真正的理论大家。—— 应松年《英国行政法》一书行文简洁,实事求是、朴实无华地为我们介绍了英国行政法的由来和现状。全书运用了大量*新的**手资料介绍了英国行政法的*新发展,……从而使我对英国行政法现状有了*新认识。无疑,这种介绍对我们研究借鉴外国行政法制经验,完善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是十分有益的。——杨建顺这虽然是一本尚未完成的著作,但它仍然深刻地反映出了我国行政法一代学术大师深邃的学术思想,以及对当代行政法发展的洞察力和准确把握。全书明快、朴实,让我们从比较中清除地了解和掌握各国行政法的特点和优劣,它为关心中国行政法治实践的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提供了思索和借鉴。——应松年

作者简介

王名扬(1916-2008),当代著名行政法学家,行政法学教授。1937年考入武汉大学攻读法学学士学位;1940年考入国立中央大学(重庆);1946年考取了*后一批国民政府公派留学生,1948年前往法国巴黎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1953年以出色的成绩获得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58年学成回国,参加祖国建设,被分配到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1963年被调到北京外贸学院(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法语。1983年重新回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主要著作有《法国行政法》《英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比较行政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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