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20).刑事案例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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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2160909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32
- 出版时间:2020-04-01
- 条形码:9787521609097 ; 978-7-5216-0909-7
本书特色
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全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含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7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推荐参考书。
目录
Contents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罪未遂的司法认定
——张某某放火案
2.向不特定多数人投放低浓度有毒物质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冯树某投放危险物质案
3.以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危险相当性的认定
——林某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案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邹某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5.开“斗气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及责任如何认定
——李某、宋某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6.将烟花爆竹瞒报为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报关等行为的司法认定
——严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7.酒后驾车犯罪中的危害程度认定
——邢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8.醉酒后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并致多车相撞的行为性质认定
——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9.蓄意破坏他人私家汽车刹车装置是否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潘某破坏交通工具案
10.破坏交通工具罪中被告人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
——葛某破坏交通工具罪案
11.非法持有枪支罪与非法制造枪支罪的区分
——谢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12.涉枪案件的定罪量刑,应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郑某龙、方某冬非法买卖枪支案
13.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量刑应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陈某彪非法持有枪支案
14.军用枪支、弹药的认定
——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15.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逃逸行为禁止重复评价
——候某朋交通肇事案
16.行人是否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缪某交通肇事案
17.驾驶叉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段某交通肇事案
18.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否必然法定刑升格
——卢某交通肇事案
19.交通肇事后逃逸与被害人二次碾压死亡之间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
——叶某、朱某交通肇事案
20.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审查逃逸行为的影响
——徐某男交通肇事案
21.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周某和交通肇事案
22.肇事者主动报警并滞留现场但找人“顶包”,是否构成逃逸
——侯某生交通肇事案
23.交通肇事罪中先后多起事故致同一被害人死亡的责任认定
——王某某、周某某交通肇事案
24.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评价
——赵某交通肇事案
25.行为人醉酒驾驶拒不配合检查行为的罪数判断
——王某某、杜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
26.酒精消除速率推算结果能否作为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依据
——李某宇被诉危险驾驶案
27.“挪车型”危险驾驶的定罪与量刑
——王某锋危险驾驶案
28.危险驾驶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竞合判定
——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9.制售劣质口罩行为性质的判断
——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30.在制售假烟团伙中负责介绍工人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曾某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31.微商环境中销售假药既未遂的认定
——谷某某销售假药案
32.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缓刑如何适用禁止令
——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二)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33.非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
——田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34.高利转贷罪的认定
——黄某高利转贷案
35.骗取贷款案中欺骗手段的认定
——赵甲、赵乙骗取贷款案
36.骗取贷款罪中有关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王某某等骗取贷款案
37.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提供网络技术、设备服务行为的性质与责任认定
——王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数额的认定
——靳某丽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社会公众”范围的认定
——叶某华、康某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40.洗钱罪中“明知”心理状态的认定
——姜某军、刘某章洗钱案
(四)金融诈骗罪
41.网上开发虚拟理财交易平台并以传销方式归集资金的犯罪认定
——陈某峰集资诈骗,魏某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42.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王某信用卡诈骗案
43.行为人非法持有大量来历不明的信用卡,按照他人指示取出卡内的钱款后收取提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张某华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44.保险诈骗罪主体身份要件的司法认定
——张某甲等保险诈骗案
(五)危害税收征管罪
45.逃避追缴欠税案中“应纳税款”的认定
——北京甲餐饮有限公司逃避追缴欠税案
(六)侵犯知识产权罪
46.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既遂、未遂的认定
——黄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47.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区别
——虢某城、杨某滨非法制造商标标识案
48.未经许可销售“工厂尾单”数额巨大构成商标犯罪
——甲商贸有限公司、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4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未遂时货值金额的认定
——北京甲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50.涉互联网商标类刑事案件中“刷单”的认定标准
——陈某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51.销售盗版加密锁行为性质的认定
——陈某起侵犯著作权案
(七)扰乱市场秩序罪
52.围标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
——赵某波串通投标案
53.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的区分和认定
——林某英合同诈骗案
54.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唐某勇合同诈骗案
55.为骗取银行贷款而骗取担保,致使担保公司遭受损失行为的法律定性
——王某峰合同诈骗案
56.在销售单上加盖假提货章骗取单位货物的行为性质认定
——任某合同诈骗案
57.按揭车辆再次抵押借款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陈某、江某国合同诈骗案
58.如何把握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
——淄博甲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吕某某被诉非法经营宣告无罪案
59.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罪名认定
——章某梅非法经营案
60.行为人非法从事不以交割现货为目的的买卖贵金属延期交易活动能否认定为非法经营期货
——夏某飞非法经营案
61.烟草专卖品犯罪活动中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叶某非法经营案
节选
28危险驾驶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竞合判定 ——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刑终988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博物馆前道路,酒后驾驶轿车与丁某驾驶的轿车及胡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使丁某受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丁某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丁某、胡某某因不按指示标线行驶(逆向行驶)亦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酒精检验报告》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5mg/100ml。后被告人张某某于次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友与胡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某某亲友已赔偿胡某某相关车辆维修费用。 【案件焦点】 张某某超过醉酒驾驶标准造成他人重伤后果在未满足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该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过失致人重伤罪。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与部分事故对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张某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在二审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张某某撤回上诉。 【法官后语】 本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于被告人的定性问题。本案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后造成他人重伤后果可能涉及三个罪名: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及危险驾驶罪。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造成一人重伤以上后果,同时又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前两个条件,但只负事故同等责任,不符合*后一个条件,故被告人张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仅要求行为人超过醉酒驾驶标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即可构成该罪。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条之规定,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就可以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关于过失致人重伤罪并没有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顾名思义,过失伤害造成他人重伤的,即可构成本罪。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有的观点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后果,按照竞合原理,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应择一重罪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但本案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亟待解决,便是如何认定过失致人重伤罪中的过失。过失可以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而刑法中所评价的过失往往为重大过失,即行为人在造成严重后果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联系,张某某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但除此之外未发现张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非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相反,事故另一方丁某、胡某某因不按指示标线行驶(逆向行驶)才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丁某、胡某某亦负事故同等责任合情合理。综上,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对造成丁某的重伤后果存在明显过错,不宜评价为过失致人重伤罪中的过失。此外,交通肇事罪的基准档法定刑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定刑一致,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刑法中将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放在同一量刑维度进行评价,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评价维度,从量刑均衡的角度考虑,也不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对张某某进行定罪处罚,但考虑到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在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另综合考虑其所具有的其他法定与酌定从轻因素,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的刑期是比较适当的。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宋磊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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