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21620696
- 装帧:一般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152
- 出版时间:2021-09-01
- 条形码:9787521620696 ; 978-7-5216-2069-6
本书特色
以案释法 解读条文 明晰实用 专业性、示范性、实用性
内容简介
本书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非常不错的条文注释。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本书以刑法为中心,收录了公报案例。
目录
适用提示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范围及定义】
案例1乔某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某
体育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第三条【内容和形式要求】
案例2三诚置业与沈某某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第四条【真实性原则】
第五条【基本行为规范】
第六条【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行业组织】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广告表述】
案例3王某与榴莲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第九条【一般禁止情形】
案例4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被处罚案
案例5使用顶级用语被处罚案
案例6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被处罚案
第十条【保护未成年人和残疾人】
第十一条【涉及行政许可和引证内容的广告】
案例7广告中使用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被处罚案
案例8广告中使用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被处罚案
第十二条【涉及专利的广告】
案例9广告中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被处罚案
第十三条【广告不得含有贬低内容】
案例10张某某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等复决定上诉案
第十四条【广告可识别性以及发布要求】
第十五条【处方药、易制毒化学品、戒毒等广告】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案例11医疗广告中说明有效率被处罚案
第十七条【禁止使用医药用语】
案例12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被处罚案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
案例13卢某与海南加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十九条【禁止变相发布广告】
第二十条【母乳代用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
第二十二条【烟草广告】
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
案例14培训广告中对培训效果作出明文保证性承诺被处罚案
第二十五条【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案例15投资理财产品的广告中对投资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被处罚案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
案例16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房地产广告被处罚案
第二十七条【种养殖广告】
第二十八条【虚假广告】
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条件】
第三十条【广告合同】
第三十一条【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二条【受委托方的合法经营资格】
第三十三条【广告涉及他人人身权利时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和查验、核对义务】
案例17加多宝公司与华优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第三十五条【广告收费标准和办法】
第三十六条【媒介传播效果资料真实】
第三十七条【不得提供广告服务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广告不得侵扰中小学生、幼儿】
案例18凤凰公司与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案
第四十条【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
第四十一条【户外广告的监管】
第四十二条【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案例19肥西公交公司、安徽林杰文化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第四十三条【垃圾广告】
案例20未经当事人同意发送广告被处罚案
第四十四条【互联网广告】
第四十五条【“第三方平台”义务】
案例21公共场所管理者明知广告违法不予制止被处罚案
第四章监 督 管 理
第四十六条【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发布前审查】
第四十七条【广告发布前审查程序】
第四十八条【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
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和义务】
第五十条【授权制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配合监管义务】
第五十二条【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四条【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五条【虚假广告行政、刑事责任】
案例22发布虚假广告被处罚案
案例23发布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虚假广告被处罚案
第五十六条【虚假广告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发布违反基本准则或者本法禁止发布的广告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发布违反特殊准则、违法使用广告代言人或者未经依法审查的广告的责任】
案例24华美公司与淮安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第五十九条【发布违反一般准则或者贬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广告的责任】
第六十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法进行广告业务管理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广告代言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未经同意或者请求向他人发送广告、违法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制止违法广告活动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信用档案制度】
第六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对公司、企业广告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七十条【拒绝、阻挠工商部门监督检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广告审查机关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公益广告】
第七十四条【实施日期】
附录
广告管理条例
(1987年10月26日)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2009年9月8日)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2011年11月25日)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2012年2月9日)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1月15日)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2016年8月24日)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2016年11月1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2月24日)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2020年10月23日)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2020年10月23日)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2021年4月2日)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于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该法施行二十年以来,在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广告业的迅速发展,广告发布的媒介和形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广告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1994年《广告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缺乏规范和调整,已不能适应广告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因此,应社会各界对修改、完善广告法的强烈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广告法》修订工作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4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此后又经过2014年12月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15年4月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两次审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对条文中的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了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相关条文作出删减。 2015年《广告法》修订幅度比较大,涉及内容比较多,不仅在内容上扩充了很多,而且对1994年《广告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加具体,可操作性也大大增强了。具体来说,主要的修改内容有: 一是增加和完善了广告内容准则。1994年《广告法》规定了药品、医疗器械、食品、酒类、化妆品、农药、烟草共七类商品的广告准则。2015年《广告法》除规范原来的这七类商品的广告外,还新增了保健品、婴儿乳品、教育培训、投资商品、房地产、种植养殖、互联网广告、广告代言人、未成年人广告、公益广告。 二是确立了广告代言人制度。2015年《广告法》新增了广告代言人制度,具体来说,界定了广告代言人的概念,规定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定义务,明确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三是广泛禁止烟草广告。相较于1994年《广告法》,2015年《广告法》进一步扩大了对烟草广告的限制范围。具体表现: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广告;在1994年《广告法》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和场所的限制;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这也是2015年《广告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一个重要条文;禁止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一方面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及类似内容。另一方面烟草制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及类似内容。但2015年《广告法》并未全面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比如,在烟草企业销售渠道内,进行烟草制品信息展示,是法律允许的,这也是被国际公约所认可的。 四是增加了虚假广告的界定标准。2015年《广告法》明确界定了虚假广告的概念,并通过明确列举加兜底概括的形式规定了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 五是新增了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制度。2015年《广告法》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除了上述原则性规定,还具体规定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应知的利用其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六是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的规范。相较于1994年《广告法》,2015年《广告法》完善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广告规范,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具体表现: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不得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或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七是明确了大众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2015年《广告法》对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活动进一步加强了管理,具体表现:新增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时长明显提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保健食品类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的,该媒体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八是明确和强化了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明确以工商机关为主、各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2015年《广告法》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职责时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现场检查权,询问调查权,要求限期提供证明文件的权力,查阅、复制权,查封、扣押权,责令暂停发布权;在明确工商部门职权的同时,2015年《广告法》明确了工商部门对公众的投诉、举报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九是加大了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力度。相较于1994年《广告法》,2015年《广告法》加大了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幅度,加重了处罚金额。具体表现:按照违法程度与处罚相当原则,2015年《广告法》区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节,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等,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情况下,*高罚款可达200万元人民币;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加大了打击力度。包括:增加了资格罚,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 十是增加了公益广告的规定,扩大了广告法调整范围。1994年《广告法》仅规范商业广告没有涉及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传播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和谐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但在现阶段,与商业广告相比,我国公益广告的管理、激励措施并不健全,广告主与广告媒体发布公益广告的意识有待提高。因此,2015年《广告法》增加了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的规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广告法》作出修改:(1)将第六十八条中的“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修改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将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广告法》作出修改:(1)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2)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3)删去第六十条。 为便于广大读者学习和理解广告法,本书对重要条文进行了简明释义,同时,也附加了实践中的一些典型的行政处罚案例。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二十多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秉承“夯实基础、励磨精品、创博双效、服务法治”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服务,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服务,为积累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
国富论:“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的传世名作
¥11.8¥38.0 -
法律常识一本全
¥11.4¥38.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64开特种纸 红皮烫金版
¥5.8¥18.0 -
论法治与德治: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内在观察(八品)
¥26.1¥58.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4.7¥39.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7¥4.0 -
法律的悖论(签章版)
¥31.4¥49.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2¥4.0 -
中国古代司法的精神
¥27.0¥3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9.8¥28.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1.8¥37.0 -
犯罪学
¥23.3¥3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用版
¥12.3¥30.0 -
圆圈正义
¥25.3¥46.0 -
从《共同纲领》到“八二宪法”
¥22.6¥58.0 -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义
¥16.0¥50.0 -
民法概要
¥14.9¥48.0 -
民法典
¥20.2¥42.0 -
法医追凶:侦破罪案的214个冷知识
¥37.4¥68.0 -
法治的细节
¥21.4¥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