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302596271
- 装帧:80g纯质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32
- 出版时间:2021-12-01
- 条形码:9787302596271 ; 978-7-302-59627-1
本书特色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纯粹法律行为的罗马法起源、比较法沿革与本土适用,探讨了限制法律行为的优势方滥用时间要素凌迫对方的必要以及限制的范围。它们皆为助人理解和适用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服务。 《民法典与罗马法(中国法学前沿·研究生教学参考书)》核心部分是“中国民法典的罗马法基础”,也就是发挥作者所长,从罗马法出发研究我国《民法典》有关条文的由来、比较法状况以及适用建议。民法的大部分问题都是历史问题并发源于罗马法,离开了历史背景,对有关条文的理解难免陷入想当然的境地中。但研究历史是为现实服务的,所以,*终还是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该书收录的论文都朝这个方向做出了努力。
内容简介
《民法典与罗马法》一书,分两大部分:部民法典,由“穿过新冠肺炎危机入典的《民法总则》”“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纯粹法律行为的罗马法起源和比较法研究”“《民法典》不采用债法总则的本国立法史和比较法依据”等12篇论文组成;第二部分罗马法,由“《学说汇纂》38位作者的籍贯与罗马法的文化身份”“当自由遭遇皇库利益以及其他利益——为保全自由而判给遗产制度研究”“罗马法中的客体作伪型诈骗罪向后世的主体作伪型诈骗罪的演变” 等6篇论文组成。 本书核心部分是“中国民法典的罗马法基础”,也是作者研究成果很集中的部分,即从罗马法出发,深入研究我国《民法典》有关条文的来由、比较法状况以及司法适用建议等。书中指出民法的大部分问题都是历史问题并发源于罗马法,离开了历史背景,对《民法典》有关条文的理解就会陷入想当然的结论。研究罗马法历史,研究罗马法中各种法条内容,是为当下中国社会发展现实的需求,如何理解《民法典》条文规定,如何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本书作者的18篇论文都朝这个方向做出了努力。
目录
**部分 民法典
穿过新冠肺炎危机入典的《民法总则》
一、序言
二、《民法典》第34条第三款的来由及其引申
三、新冠肺炎与野生动物地位改善
四、有感动物的主体地位及其准监护
五、动物地位提升与绿色原则
六、法人人格权仅限名称、名誉、荣誉三权吗?
七、新冠肺炎危机有可能把《自然法总则》还原为《民法总则》
八、简短的结论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纯粹法律行为的罗马法起源、比较法沿革和本土适用
一、罗马法上的纯粹行为
二、从纯粹行为到纯粹法律行为
三、几个拉丁法族国家的纯粹行为
四、纯粹法律行为制度的我国适用
五、简短的结论
《民法典》第322条规定的添附规则的历史起源与比较法研究
一、罗马法中的添附
二、罗马法之后现代添附规则的确立史
三、现代民法典中的添附法
四、添附制度在1949年后的中国
五、结论
论罗马私法中的集合从物Instrumentum—一在“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错译背后
一、“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的错译分析及其纠正
二、Instrumentum在罗马法中的诸含义
三、Instrumentum fundi的类型和例子
四、其他Instrumentum
五、结论和余论
论《民法典》第320条确立的从随主规则的历史演进及我国适用
一、罗马法中的从随主现象
二、德国法学家莱芬斯图尔对从随主原则的理论化和类型化
三、德国法学家霍法克把属物独立于从物
四、霍法克主从处理模式在现代民法典中的体现
五、从随主原则在中国
六、《民法典》第320条在我国的适用研究
《民法典》规定的混合制度的罗马法起源、历史演变和中国适用
一、兼包意定和非意定混合的罗马法
二、混合、加工、附合三联式的形成
三、现代民法典规定非意定混合的诸模式
四、意定混合在商法中的存在
五、英美法上的混合制度
六、跨国立法文件中规定的混合
七、混合规则在中国
八、《民法典》第322条规定的混合制度的适用管见
《民法典》不采用债法总则的本国立法史和比较法依据
一、《民法典》不采用债法总则及其立法史依据
二、债法总则在罗马法上的形成和遇到的困境
三、现代民法典对债法总则是否包摄侵权之债的不同处理
四、新近立法者对采用债法总则的老牌民法典的反思
五、2002年债法总则为何复现
六、作为债法崩解结果的民事责任章、侵权责任编和人格权编
七、结论
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民商合
一、“民”“商”“合一”析
二、1942年前意大利的民商合一
三、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民商分立初衷
四、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民商合一”过程
五、尾言
“脱苏”与1964年民法典草案的政治经济学化——兼论现行《民法典》中的政治经济学条款及其处理
一、政治经济学及其在“试拟稿”中的表现
二、1964年《试拟稿》与1964年《苏俄民法典》比较
三、从政治经济学民法典到“通行”民法典
四、现行《民法典》中的政治经济学条文及其处理
纳粹的“人民法典”的体系及其背后的德国民法思想的去潘得克顿化
一、从“法律革新”到“人民法典”起草设想
二、“人民法典”的三个结构设计及其背后
三、“人民法典”的第三个结构与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结构的比较
四、“人民法典”一些结构设计的真理性以及其曾经的设计者的不道德性
论《奥斯曼帝国民法典》中的罗马法基因——兼论罗马法通过伊斯兰法传入中国的可能及其时间
一、《奥斯曼帝国民法典》与优士丁尼罗马法的三个重大相同点
二、贝鲁特法学院作为联系拜占庭法与伊斯兰法的中介
三、伊斯兰法继受罗马法的种种表现
四、奥斯曼土耳其人的伊斯兰化及其西化法律改革
五、《土耳其民法典》对三大罗马法基因的放弃
六、罗马法通过穆斯林法传播到中国的可能性
七、结论
反向占有、取得时效、占据空屋运动与所有权积极行使义务——兼论《魏玛宪法》第153条的历史根源
一、从两个案例看反向占有
二、反向占有与取得时效的比较
三、占据空屋运动
四、《魏玛宪法》第153条与所有权积极行使义务
第二部分 罗马法
《学说汇纂》38位作者的籍贯研究——从西方的穆丘斯学派到东方的贝鲁特学派
一、籍贯为罗马一意大利的法学家
二、籍贯为西班牙的法学家
三、籍贯为阿非利加的法学家
四、籍贯为亚细亚的法学家
五、籍贯为东方行省的法学家
六、籍贯不详的法学家
七、对38位法学家籍贯分布及他们彼此关系的解读
八、结论——兼论罗马法从东方到西方的回归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希腊哲学
一、基本说明与文献综述
二、《法学阶梯》中法的一般理论中的希腊哲学
三、人法
四、物法
五、结论
当自由遭遇皇库利益以及其他利益——为保全自由而判给遗产制度研究
一、保留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文本及其初步解释
二、保留在乌尔比安的《告示评注》中的马尔库斯救答文本
三、关于伯比流斯·路福斯的身份的争议
四、帝政时期敕答的受领人类型
五、马尔库斯敕答的思想基础
六、马尔库斯敕答的制度基础
七、马尔库斯敕答的受益人
八、后人对马尔库斯敕答的解释和扩张
九、结论
罗马法奴隶赎身制度研究
一、切题文献列举和综述
二、《十二表法》中的奴隶自款赎身
三、马尔库斯与维鲁斯皇帝创立奴隶自款赎身制度的敕令文本及其初步分析
四、奴隶自款赎身制度与类似法律制度的区别
五、奴隶自款赎身制度运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结论
罗马人创立的双重多数制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一、采用双重多数制的罗马人民大会
二、双重多数制对美国总统选举程序的影响
三、双重多数制对于一些国家修宪程序的影响
四、欧盟宪法条约采用的双重多数制
五、非严格的双重多数制
六、结论
罗马法中的客体作伪型诈骗罪向后世的主体作伪型诈骗罪的演变——兼论骗赃独立于盗赃的过程及其理由
一、诈骗罪被确立前古罗马法的诈欺和诈骗
二、诈骗罪的确立及其案型
三、诈骗罪的追究以及赃物处理
四、欧美国家诈骗概念的变化引发骗赃独立于盗赃
五、旧《阿根廷民法典》对盗赃和“假冒”赃的区别对待
六、结论
节选
首先让我们看“合同定”。首先是合意混合中的“合同定”。这里的合同指保管合同、运送合同等协议,其中的当事人可商定实行保管物和运送物的混合。其次是非合意混合中的:“合同定”。这里的合同,我认为不是混合前协议,因为如果有这样的协议,则无适用第322条的空间,撇开就加工有协议会让交易成为承揽合同不谈,①如果就混合有协议,交易可能是合伙、保管。所以,本条中的当事人协议应是混合完成后当事人就混合物的处置达成的协议。其内容有两个可能的方向。其一,是维持共有;其二,是分割混合物。顺便指出,第322条中“当事人有协议”的表述遗漏考虑第三人把甲乙两人的动产甲乙混合的可能。其次让我们看“法定”。如前所述,在《民法典》内,就有第758条第二款和第90i条规定混合。在租赁物因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情形,可根据第758条第二款判给出租人合理补偿请求权。至于第901条,只有其**句属于“法定”,该句讲的是金钱混合保管。按照该句,只要保管的是金钱,都采用混合保管形式。其第二句讲的是其他种类物,要有约定才能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所以,第二句仍属于“合同定”。鉴于《欧洲民法典草案》第X-3:203条规定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财产的混合,而我国《民法典》第1133条第四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我国也可能发生信托人交付信托的遗产与受托人自己的财产混合的问题。第1133条第四款的规定过于简单,未处理这种可能。我认为,此时为了保护信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应把混合成果总体作为信托财产。鉴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示范法》第11条规定了在担保物被混合于其他物的情形担保权延伸到混合成果,应对《民法典》第390条**句“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中的两个“等”进行容纳混合的解释,“征收”后的“等”应解释为包括“被混合”,“补偿金”后的“等”应解释为包括“混合成果”。*后让我们看“法官定”。第322条为进行如此操作的法官提供了.这样的指南:“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这段文字明确告诉我们,它只适用于非合意混合,因为在合意混合中,不存在过错问题。什么是这里的过错?我认为对该词要做客观化的解释,即不顾他人意愿擅自将自己之物与他人之物混合的行为。被动卷入混合的当事人即为第322条要保护的无过错的当事人。按照前述《法国民法典》第573条和《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415条的路径,保护这种当事人的方法是赋予他选择权:他可以选择把混合成果留在自己名下而给相对人补偿,也可以让相对人取得混合成果而自己取得补偿。两种选择,都可达成“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的规范目的。但是,按照第322条,无过错当事人的选择权要受制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这是绿色原则在添附领域的具体化。例如,无过错当事人选择混合成果归己,但此等成果对他无甚用场,而对其相对人大有用场,则法官可剥夺无过错当事人的选择权,把混合成果判给尽管有过错的当事人。当然,他由此给无过错的当事人造成了进一步的损害,为此他要在给付无过错方的贡献份额的价值之外,承担另外的赔偿责任。*后要说的是,第758条第二款是否真的规定了混合,值得深疑。前文已述,此款来自*高法院2014年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10条,该条原来规定的是“混同”。它附属的司法解释很可能为改善我国的营商环境出台。2014年世界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把我国排名第96位。①不算高。营商环境考评的环节之一是“执行合同和解决破产”,在这一大方面的融资租赁合同方面,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UNIDROIT)于1988年制定有《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其第4条第2款规定:任何有关设备是否已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并入土地之中的问题以及如果设备已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并人土地之中其对出租人和对土地享有物权的人之间权利的影响,应由土地所在国法律确定。这是一个引致性规范,引致的是土地所在国的有关法律,我国作为土地所在国之一,如果无有关的法律,构成合同执行方面的营商环境缺陷。所以,*高法院匆匆出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其第10条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严格说来,该条与《公约》第4条第2款并不完全对接,因为前者解决的是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不能时的赔偿问题,是个债法问题,确实,*高法院和《民法典》也把这个问题放在合同法的框架内考虑,但既然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不能,又为此做出了赔偿,此等物自然成为他的,理由是附合。但这样的结果只是隐含在《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10条中,而《公约》第4条第2款首先要求确定的是作为租赁物的设备被附合进承租人的土地后其权属的变化,通常的处理是承租人取得设备,当然要为此赔偿出租人。所以,《公约》是明规定物权问题,隐含债法问题,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10条反过来。……
作者简介
徐国栋,1961年生,湖南益阳市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罗马法和民法哲学研究。先后访学于意大利罗马二大(2010,2014)、美国哥伦比亚大学(2002-2003)和意大利米兰大学(2013)。 主要著作有《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罗马私法要论——文本与分析》(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民法哲学(修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罗马公法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民法对象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主持司法部项目《绿色民法典草案》,开创了生态学的民法观念;主持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西塞罗〈地方论〉研究》(2011)、《〈十二表法〉研究》(2014)等,著作《罗马公法要论》入选2013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库。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期刊上发表200多篇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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