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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基础教程(第3版)

知识产权基础教程(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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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242983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09
  • 出版时间:2021-07-01
  • 条形码:9787302429838 ; 978-7-302-42983-8

内容简介

  《知识产权基础教程(第3版)》共9章,深入系统地讨论了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种类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功能,知识产权对象的范围和特点,知识产权的归属,知识产权权利内容及其限制,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和资本化,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和基层管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基础教程(第3版)》体系新颖,内容充实准确、浅显易懂,适合用作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特别是有科技背景的人员学习知识产权法律和管理知识的参考资料。

目录

**章 知识产权导论
**节 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二、知识产权的客体
三、知识产权的类型化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特性
一、私权性
二、客体的无体性
三、独占性
四、时空上的有限性
五、法定性
六、财产权与人格权的统一性
七、非稳定性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与体系
二、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构成
第四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
一、专利制度的功能
二、著作权制度的功能
三、商标制度的功能
四、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的功能
第五节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
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
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思考题
主要参考文献

第二章 知识产权对象
**节 概述
一、知识产权对象的范围
二、知识产权对象的特点
第二节 著作权的对象
一、作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二、作品的分类
三、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别
四、著作权对象的限制
五、著作权的特殊对象——计算机软件
第三节 专利权的对象
一、发明
二、实用新型
三、外观设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之间的区别
五、专利权对象的限制
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第四节 商标权的对象
一、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二、商标的种类
三、商标权对象的限制
四、驰名商标
第五节 商业秘密权的对象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二、商业秘密的种类
三、商业秘密的特征
第六节 其他知识产权的对象
一、商号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三、植物新品种
四、特殊标志
五、数据库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思考题
主要参考文献
……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内容与限制
第五章 知识产权的取得与维持
第六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七章 知识产权利用
第八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九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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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知识产权基础教程(第3版)》:  (三)合作研究机构中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有关各方合作成立一个研究机构,决心在研究或者开发活动中开展长期、稳定的合作。在一般情况下,合作研究机构建立之初,由有关合作方提供场地、必要的仪器设备、日常运行费用和起始研究或者开发经费。但在合作研究机构稳定运行之后,研究或者开发经费可能是全部由合作各方或者其中的一方提供,也可能是由合作方之外的第三方提供。就是否具备独立的民事能力而言,合作研究机构大体分成两类:独立的合作机构和非独立的合作机构。前者按照独立法人的要求成立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是不属于合作方中任何一方的独立法人;后者不是独立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而是依附在某一合作方,往往依附在作为合作一方的大学或者研究机构,因为这类合作研究机构往往设在大学或者研究机构内,由它们提供合作研究机构场地和主要研究人员。如果合作研究机构主要是从事开发研究活动,则可能建在作为合作一方的企业内,因为企业更具备开展开发活动的物质条件,这时非独立的合作研究机构往往依附于该企业。非独立的合作研究机构对外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要由其所依附的独立民事主体,例如大学、研究所和企业等来进行。假如该类合作研究机构要对外签订科研合同,则不能以合作研究机构自身的名义,而应以其所依附的单位名义。  合作研究机构中产生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首先要考虑合作研究机构的民事主体性质。如果合作研究是独立法人,则可以独立拥有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如独立申请专利、拥有专利、可以自行处置包括专利在内的所有科技成果、支配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收益。这时合作各方可以在建立合作研究机构的协议中允许该合作研究机构拥有其自身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权。至于合作各方应当得到的回报,可以通过对科技成果的实施或者实施后取得的收益的分配进行约定。例如,合作各方可以约定,属于该合作研究机构的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要经过合作各方的一致同意才能进行,或者科技成果的实施要事先向所有合作方报告。如果合作一方是企业,企业可以要求有优先和免费应用科技成果的权利。合作各方可以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收益的分配比例做出约定等。合作各方还可以就合作机构对外承担研究开发项目,特别是该类项目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做出约定。例如,不允许合作研究机构对外承担研究开发项目,或者对外承担科学研究项目要经过所有合作方的一致同意,或者不允许承担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力他方拥有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者只允许承担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为合作研究机构拥有的研究开发项目等。如果合作研究机构是依附于某一合作方的非独立的法人,则它不能独立申请专利、拥有专利和处置包括专利在内的所有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这时,有关合作方就应当在建立合作研究机构的合同中对由合作方科技经费支持的研究开发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直接做出规定。例如,该类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应当属于科研经费的提供方,或者由合作各方共享,或者属于科技成果的完成方,等等。在前述任何一种模式下,合作各方都应当就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的具体细节做出详细的约定。在有关合作各方共享合作研究机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模式下,考虑到合作的时间比较长和研究开发项目的差异性,也可以在建立合作研究机构的协议中原则上约定合作各方将共享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但具体的共享方式将按照具体的研究开发项目个案处理,有关各方另行就某一研究开发项目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签订协议。由于合作研究机构是合作各方长期合作的形式,使用前面所说的某一种模式来处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可能很难适合今后不断变化的情况,或者任何一种模式都不能为合作各方一致接受。所以在建立合作研究机构的协议中常常会是对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做出不确定约定的条款。例如,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合作研究机构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将依据具体研究开发项目另行签订协议,按照个案分别情况处理,等等。同独立合作研究机构一样,合作各方还可以就这种不独立的合作研究机构对外承担研究开发项目的事项做出约定。例如,作为合作一方的企业可以要求合作研究机构不得从其竞争对手处承担与其科研经费支持的类似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者要求合作研究机构在从其竞争对手处承担研究开发项目前必须得到该企业的同意等。  在学习和了解了上述如何处理合作或者委托研究开发中产生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之后,我们来分析应当如何处理本段一开始举出的两个案例。  在**个案例中,是由“某国内著名大学”和“我国某大石油炼制企业”这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之间开展合作,大学是一种教育和学术研究机构,关心科技成果的学术性,当然也关心其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企业是生产单位,主要关心科技成果在企业中的应用,能否产生经济效益。研究开发的目标是开发出能在工业上应用的新型催化剂,所以合作项目的性质属于开发能为该企业应用的一种新催化剂。从这个角度上看,该企业一定会坚持要拥有合作中产生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但是如果该新型催化剂还能用在石油炼制之外的其他场合,则该大学会希望要分享该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便其许可其他企业使用该催化剂,为大学带来更大的经济收益。从双方为研究开发项目提供的条件看,该企业提供全部研究经费、工业试验的条件和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研究开发工作;该大学提供研究人员和前期试验的场地、仪器设备等条件。可以看出,双方都有物质的投入,都有人员参加研究开发工作。这是一种合作研究和委托研究兼具的合作方式。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之后,我们认为合作中产生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为大学单独拥有的可能性不大,存在着两种可能的选择:该企业单独拥有该新型催化剂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或者该企业和该大学共同拥有该新型催化剂的知识产权,包含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前一种选择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双方选择了后一种方案,还需要就共有的具体方式做出更详细的约定。除了上述方案外,当然还有其他的方案。  再来看第二个案例。我们首先要看到,合作前的计算机软件为该跨国公司拥有,要讨论的是合作中产生的新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归属。该项目属于委托开发性质,虽然委托派人指导研究开发工作,但不是实际参加研究开发,开发的目标是具体的计算机软件,是委托方所需要的。在委托研究开发中,外方提供全部研究经费和前期计算机软件,该系提供研究人员,利用其实验室的场地和计算机等物质条件。如果仅仅看到这些因素,则合作中产生的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为外方拥有似乎更有道理,也能为该大学所接受。如果我们还考虑到外方拥有的计算机软件不能适合中国的钢种,只有开发出适合中国钢种的计算机软件,外方的计算机软件才能进入中国市场;以及该系这位教授在工业界的威望对该计算机软件在中国推广应用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外方和该教授合作的基本目的是通过开发出适合中国钢种的软件和该教授在企业界的声望,使其计算机软件能进入中国市场,则从大学方来说,就应当寻求对自己更有利的处理方案。适合本案例的方案可以有四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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