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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WTO)概论-(经济贸易类)

世界贸易组织(WTO)概论-(经济贸易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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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811221282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49
  • 出版时间:2007-09-01
  • 条形码:9787811221282 ; 978-7-81122-128-2

节选

nbsp;   言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WTO的正式成员。这是中国
改革开放进程中的大纪事,标志着中国真正地融人世界经济全球化。人世对中国来说
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但无论是把握机遇还是应对挑战,都必须对世贸组织有全面、
准确的认识。
    世贸组织是当今世界经济三大支柱之一,是多边贸易体制的组织基础和法律基
础,是一个规则导向的国际经济组织,它的职能是通过全体成员达成的一系列协定、
协议和规则来实现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中国接受并愿意遵循这些规则,但不
可否认的是,世贸组织的现有规则并不十分完善。而中国的政府部门和企业对于体系
庞杂的世贸组织规则仍然缺乏足够的认识,这无疑对我们在人世后把握机遇、迎接挑
战是非常不利的。中国应为今后利用世贸组织规则并在世贸组织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做
好充分的准备。通过高等职业教育培养一批熟悉和精通世贸组织规则的知识型应用人
才,有其迫切性和必要性,是长期而艰巨的一项工程。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着重突出高职特色,体现了以读者为本的编写思想,注重知
识性、应用性与可读性相结合,力求“结构合理、新颖实用、与时俱进”。
    **,本书包括三篇内容,结构安排合理有序。**篇为基础知识篇,主要阐述
WTO的产生与现行机制;第二篇为规则篇,主要介绍WTO的各项规则,为合理利用
WTO规则提供了导向;第三篇为专题篇,着重阐述中国人世的艰难历程以及目前中
国外经贸的热点问题,探讨中国外经贸在WTO框架下的对外开放和发展。
    第二,本书写作手法新颖,在忠实于原规则精神的基础上,力求通俗易懂,并在
复杂的规则中插入经典案例,加以简明分析,以利读者理解,这是本书的特色之一。
同时,本书在一些章的开头特别提出了学习目标,结尾附有课堂讨论、知识掌握和知
识应用,使读者在学习过程中有的放矢。
    第三,本书从涉及的内容上看,与时俱进。这一点在各篇内容中均有体现。另
外,在每章后特别附有补充阅读资料,从不同角度增强本章内容的知识性或应用性,
内容新颖,拓宽读者视野,增强可读性。
    本书既可作为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国际商务类专业教材,又可作为涉及WTO相关
课程的重要参考书,同时也是相关领域的工作者不可多得的学习资料。
    本书由余心之担任主编,于昌华、周铁肩担任副主编。全书共分13章,其中,
第l、2、ll、12、13章由余心之执笔;第4、5、7、8章由于昌华执笔;第3、10章
由周铁肩执笔;第6、9章由汪圣佑执笔。*后由余心之对全书进行了总纂并定稿。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
心的感谢。在编写过程中,参阅和引用了国内外有关论著的资料和观点,在此一并向
有关作者表示感谢。
    由于编写水平有限,疏漏或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作者
2007年7月

第5章
货物贸易的非关税
措施协议
[学习目标]
在学习完本章之后,你应该能够:
了解货物贸易的非关税措施的种类;
明确货物贸易非关税措施对目标货物贸易的影响;
掌握货物贸易非关税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
熟知违反非关税措施协议造成的后果。
 5.1《海关估价协议》
5.1.1《海关估价协议》产生的背景
    海关估价是为确定进口产品的海关价格而实行的一种海关程序。如果关税税率以
从价表示,海关价格对进口产品应付关税的确定至关重要。
    《东京回合守则》和1979年达成的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7条协议的议定书建
立了以实际支付价格或应付价格为基础的一种积极的海关估价制度。这一制度以
“交易价格”为基础,旨在为海关提供一个公平、统一和中立的并与商务实际相一致
的商品估价制度。这一估价与“布鲁塞尔价格定义”中使用的概念价格不同。作为
独立的协议,《东京回合守则》获得了40多个缔约方的认可和签署。
    随着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东京回合守则》由世贸组织《关于执行1994年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所替代。该协议基本上与《东京回合守则》相同,
并仅适用于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从价关税而进行的进口产品估价。该协议并未包含海
关对出口产品应付关税确定的估价或基于商品价格的配额管理的义务,也未就国内税
收和外汇管制问题而对商品估价条件作出任何规定。
82  世界贸易组织(WTO)概论
5.1.2《海关估价协议》的主要内容
    1)基本原则(成交价格)
    协议规定,除了特定情况外,海关估价应以发票上通常表示的货物实际价格为基
础进行。此价格加上第8条所列因素调整部分后,等于成交价格。这是该协议中所列
的**种且是很重要的估价方法。
  2)六种估价方法
  (1)成交价格法。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是指买方对进口货物向卖方支付或应向
卖方支付的实际价格,并包括作为买方所进口货物的出售条件而向卖方支付的,或为
满足卖方的一项要求而向第三方支付的全部费用。
    如果符合以下所列条件,海关价格就是成交价格:
    ①出售证明中必须有向进口国出口的销售证明,如商业发票、合同、采购订
单等。
    ②对货物的使用和处置不受任何限制。对买方使用和处置进口货物不得有任何限
制,下列情况除外:(a)进口国法律规定或实行的限制;(b)对货物可转售地区实
行限制的规定;(c)实际上对货物价格没有影响的限制。
    ③不受额外条件的限制。销售或价格不得受制于某些条件或考虑,使被估价货物
的价格因此而难以确定。协议第1条第1款(B)项注释和附件一提供了一些实例:
(a)卖方在买方同时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的条件下确定了进口货物价格;(b)
进口货物价格取决于买方向卖方出售其他货物的价格;(c)在支付与进口货物无关
的费用条件下确定的价格。
    ④全额价格。买方对货物的处置、使用和转售收益的任何部分不得直接或间接给
予卖方,除非按照第8条规定而作出调整。
    ⑤价格调整所需要的证明材料。为了能够按照第8条对下列已付或应支付价格进
行具体调整,应提供足够的材料:(a)佣金与代理费,购买佣金除外;(b)包装与
集装箱费用;(c)援助;(d)专利特许费;(e)后续收益;(f)如果是基于致电岸价
所估价的,应包括运输、保险和直接进口地有关的费用;(g)但不包括进口后发生
的费用(关税、运输、工程或组装费用等)。
    ⑥买卖双方无任何关系。买卖双方之间无任何关系,但即使并非这样,如果进口
商能表明下列情况中的一种,采用成交价格是可接受的:(a)两者关系未影响其价
格;(b)成交价格几乎相近于核证价格。
    ⑦有关当事方。该协议第15条对有关人员的定义作出了规定,即只要有下列情
况者就被认为存在关系:(a)他们是一个或另一个企业的官员或董事。(b)他们在
法律上被视为商业伙伴。(c)他们属于雇主与雇员的关系。(d)任何人直接或间接
拥有、控制、占有5%或以上公开出售的表决权股或股票或两者均有。(e)两者之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另一方(第15条注释规定,从本协议要求看,当前者在法律上或
业务上能对后者实施限制或指挥,此人就被视为控制着另一方。该注释还规定,必要
时有关人员包括法人)。(f)双方直接或间接地被第三者控制。(g)他们属于同一家
庭的成员。
    ⑧海关可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出质疑的情况。基于成交价格的海关估
价主要依据进口商填报的单证。海关估价委员会根据马拉喀什部长决议作出的“关
于海关有权对所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提出质疑的决议”清楚地说明了在这种
情况下应遵守的程序。作为**步,海关可请进口商对所申报价格即对进口货物实际
支付或应付的总额给予进一步解释。
  .如果在收到进一步材料后仍然存在合理的质疑,海关可作出按照成交价格方法难
以确定其价格的决定。在作出*终决定之前,海关应将其理由通报进口商;进口商必
须有足够时间作出反应。此外,*终决定的理由必须以书面形式通报给进口商。
    (2)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第二、第三种方法)。
    ①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如果货物属于下列情况,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就以同样
方法进行计算:(a)在包括物理特性、质量和信誉在内的所有方面是一样的;(b)
与被估价货物一样生产于同一国家或地区;(c)是由被估价货物厂家生产的。
    要采用这一方法,货物必须出口到与被估价货物同一进口国。货物还必须与被估
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
    某些例外情况也可接受,尤其是下列情况:(a)当被估价货物生产国同一商家
没有生产相同的产品时,由同一国家不同商家生产的相同产品可被作为考虑的对象。
(b)产品外观方面的细微差异不应影响其他方面与定义一致的产品被视为相同产品。
    ②类似产品成交价格。如果属于下列情况,类似产品的成交价格是以同样方法计
算的:(a)货物在构件材料和特征上与被估价产品十分相像;(b)能发挥同样功能
并在商业上可以和被估价货物相互替代;(c)在同一国家并由被估价产品出口商生
产的产品。关于此方法的使用,货物必须出售给与被估价产品一样的同一进口国。该
货物必须与被估价产品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
    (3)倒扣价格法。倒扣价格是以进口商品、同类或类似进口商品在国内的销售
价格为基础减去有关的税费后得到的价格。其倒扣的项目包括销售佣金、销售的利润
和一般费用、进口国国内的运费、保险费、进口关税和国内税等。倒扣价格法主要适
用于寄售、代销性质的进口商品。
    (4)计算价格法。计算价格(computed value)又称估算价格,是以制造该种进
口商品的原材料、部件、生产费用、运输和保险费用等成本费以及销售进口商品所产
生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为基础进行估算的完税价格。这种方法必须以进口商能提供有关
资料和单据,并保存所有必要的账册等为条件,否则海关就不能采用这种办法确定其
完税价格。这种估价方法一般适用于买卖双方有业务联系关系的进口商品。
  (5)合理计算方法。
  ①如果上述各种方法都不能确定商品的海关估价,便可使用第六种方法,这种方
法未做具体规定,海关在确定应税商品的完税价格时,只要不违背本协议的估价原理
和总协定第7条的规定,根据进口商品的现有资料,任何视为合理的估价办法都可
行,因此,这种办法被称为合理法(reasonable meaJls)。
    ②不应使用的估价标准:根据合理计算方法,海关估价不得使用下列因素:(a)
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即进口国生产产品的销售价);(b)规定有接受两个选择价格中
较高的海关估价制度(应适用*低者);(c)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产品价格(使用此
价格违背了该协议“序言”中“估价程序不应用于反倾销”的原则);(d)相同或
类似产品已确定价格以外的其他生产费用(估价必须依据进口国所提供的资料而确
定);(e)一种出口到第三国市场的货物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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