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6892620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6cm
- 页数:113页
- 出版时间:2021-05-01
- 条形码:9787568926201 ; 978-7-5689-2620-1
内容简介
本书结合本科教育的特点和目标, 重点介绍国际结算实务, 涉及国际结算业务的各主要方面, 力图以实验的方式帮助读者理解和掌握国际结算业务, 具有很强的实务性和操作性。内容包括: 票据 ; 托收和汇款 ; 信用证 ; 国际贸易融资 ; 判决书。
目录
案例1 票汇结算导致的损失
案例2 承兑汇票遭拒付
案例3 票汇结算的弊端
案例4 虚假汇票(一)
案例5 虚假汇票(二)
案例6 汇票转让的有效性
案例7 支票过期的处理
附录 本章名词解释
第2章 托收和汇款
案例1 托收行与代收行的责任
案例2 以银行为受票人引起的托收纠纷案
案例3 远期付款交单的弊端
案例4 承兑交单方式下的欺诈行为
案例5 托收单据丢失后的责任
案例6 因支付条件含糊引起的纠纷
案例7 托收指示不清的后果
案例8 D/P远期付款方式运用的技巧
案例9 代收行态度的重要性
案例10 代收行是否有权改变交单条件
案例11 托收结算中使用FOB价格条件的弊端(一)
案例12 托收结算中使用FOB价格结算的弊端(二)
附录 本章名词解释
第3章 信用证
案例1 信用证指示不明确引发的争议
案例2 保兑行的责任
案例3 不符单据的处理
案例4 可转让信用证是否可以再转让
案例5 如何理解短装
案例6 可转让信用证中的特殊条款
案例7 受益人可否部分修改信用证
案例8 银行是否该详细计算相关金额
案例9 出口商的审证责任
案例10 信用证的独立性
案例11 关于交单期限
案例12 非单据条件
案例13 自由议付信用证如何限制议付地点
案例14 关于信用证的修改(一)
案例15 关于信用证的修改(二)
案例16 附加条件的有效性
案例17 受益人未认真审证致损案
案例18 可转让信用证使用不当致损案
案例19 通知行是否有权拒绝转让信用证
案例20 无实际贸易的信用证操作
案例21 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欺诈的裁决
案例22 买方承兑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
案例23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案例24 背对背信用证出口致损案
案例25 通过DOCDEX规则解决信用证争议案
案例26 误解《UCP600》致损案
案例27 对开信用证下打包放款致损案
案例28 商业发票与信用证是否相符争议案
案例29 单单是否相符争议案
案例30 交单起算期出错致损案
附录 本章名词解释
……
第4章 国际贸易融资
第5章 判决书
参考文献
节选
《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案例分析》: 当事人 进口商:M公司 出口商:X公司 进口保理商:IMFC公司 出口保理商:中国EF银行 案情 经营日用纺织品的英国M公司多次从我国X公司进口商品,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支付货款。*初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对初次合作的双方是有利的,但随着进口量的增长,他们越来越感到这种方式的烦琐与不灵活,而且必须向开证行提供足够的抵押。为了继续保持业务增长,M公司向我国X公司申请至少60天的赊销付款方式。尽管两家公司已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考虑到这种方式下的收汇风险大,我国没有同X公司达成这一条件。之后,M公司转向国内保理商IMFC公司寻求解决方案。英国的进口保理商为该X公司核定了一定的信用额度,并通过中国EF银行通知了我国出口商X公司,通过保理机制,进口商得到了赊销的优惠付款条件,而出口商X公司也得到了100%的信用风险保障以及发票金额80%的贸易融资。 但两家公司通过保理结算的**笔业务便产生了纠纷,合同商议由我国就出口商X公司向英国M公司出口价值50万英镑的纺织品,我国出口保理商在调查评估进口商资信的基础上批准向X公司提供了40万英镑的信用额度。发货后X公司向EF银行申请融资,获得EF银行30万英镑预付款。令X公司难以预料的是到期日英国进口商M公司以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M公司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贸易合同要求,X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证书也不是由M公司认可机构签发的。随后进口保理IMFC公司以贸易纠纷为由免除坏账担保责任。出口商认为对方拒付理由不成立,但多次联系进口商M公司对方均表示不愿付全款,只接受将货款打折后的金额。90天赔付期过后,进口保理商IMFC公司仍未能付款,出口方委托其起诉进口商M公司,但进口保理商态度十分消极,表示他们对贸易合同纠纷无能为力,*后X公司只好接受了M公司的折扣付款。 本案例中X公司已经得到了l000/o的风险保障,为什么仍然遭到了进口方M公司的拒付呢? 分析 相对于信用证业务,保理业务给买方提供了较大的便利和极好的无担保延期付款条件,降低了结算成本,同时也给卖方提供资金融通,加快了资金周转。 但保理业务会给出口商带来一定的风险,虽然保理业务中买方的信用风险已由保理商承担,但出现货物质量数量争议时,保理商却不能强制买方付款,也就是说对于信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保理商都不会承担,在实际中贸易纠纷往往导致保理商免除坏账担保责任。而对于引发贸易纠纷的货物质量问题是否存在,进出口双方各执一词。进口商认为货物质量有问题的理由过于牵强,根本原因是自己从下家处已无法收回货款,从而面临损失的风险。为了避免自己受损,进口商自然不会配合出口商解决贸易纠纷,对出口商提出的提供质检证的要求自然也就置之不理。进口保理商由于贸易纠纷的原因免除坏账担保责任,在90天赔付期内拒付是正当的行为,符合国际保理惯例的相关规定。但同样根据国际保理惯例的规定,进口保理商有义务尽力协助解决纠纷,包括提出法律诉讼。但本案中,进口保理商作为出口商的代理在诉讼过程中,态度却十分消极,并不想打赢官司,原因很简单,因为赢了官司的后果是自己承担付款的责任,并因为进口商偿付困难的现实,从而有可能*终是由自己承担16万英镑的损失。本案中,出口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了买方资信调查与坏账担保服务,因而提供的融资应该属于无追索权融资。如果事先与出口商未就贸易纠纷下的追索权问题达成协议,则国外拒付的风险将由出口保理商承担。 启示 保理业务的主要风险就是出现贸易纠纷。因此,对于贸易纠纷的风险,有关当事人应事先加以防范。对于出口商而言,为了防止进口商假借贸易纠纷理由拒付从而免除保理商的付款责任,在贸易合同中应就贸易纠纷的解决方法与进口商事先达成一致意见,比如确定一家双方都愿意接受的商检机构日后对出现质量纠纷的货物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判定纠纷是否存在的依据。对于提供无追索权融资的出口保理商而言,有必要通过合同、发票、提单等文件单据去了解掌握交易背景的情况,也有必要在与出口商签订的保理协议中就发生贸易纠纷后的追索权重新获得问题加以明确规定,以防承担贸易纠纷产生的海外正当拒付的风险。另外,进口保理商的选择也非常重要。进口保理商是坏账担保人,能否勇于承担坏账担保的责任,关键在于其资信状况如何。本案中的进口保理商显然关注自己的利益胜过关注自己的信誉,资信状况欠佳。因而,实务中,出口保理商无论是为出口商着想,还是为自己的利益考虑,对进口保理商都应做出慎重地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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