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21615906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352
- 出版时间:2021-02-01
- 条形码:9787521615906 ; 978-7-5216-1590-6
本书特色
1.收录刑法修正案(十一),帮助读者掌握刑法的新变化。
2.权威。选取的文本均为国家公布的正式文本。
3.实用。根据司法解释确定的罪名归纳了便于读者学习和理解法条的条文主旨,将相关司法解释按照综合、审理及法律适用、量刑的逻辑排序,方便读者检索。
4.简明。除刑法外,收录*重要、*实用的司法解释,减少篇幅,方便携带和查找,也使得本书物美价廉。
内容简介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帮助广大读者理解刑法新规定,本书收录与刑事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近期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 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 制作、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卖淫嫖娼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五十八条、百 五十九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 一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 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年8月29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0年12月26日修正)
一、综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
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百五十八条、**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
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1987年6月2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1995年6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
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1995年10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
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
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1999年10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
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在
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6年9月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
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
(2019年6月29日)
二、审理及法律适用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
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0年8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2006年1月1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
的解释
(1999年6月2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2019年10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
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2019年1月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
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年12月1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5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11月3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5月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
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8月1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11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5月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2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
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2015年3月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
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2020年9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
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2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2010年12月13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
导意见
(2016年1月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1月1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年3月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
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5月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23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5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
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0年8月3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5月1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4月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
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7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7年7月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年11月2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1998年4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
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5月14日)
三、量刑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13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2010年12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
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年3月12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1998年4月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
规定
(2019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2016年11月14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2014年8月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
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25日)
附录
*高人民法院刑事司法解释及文件一览表
*高人民检察院刑事司法解释及文件一览表
*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性案例一览表
*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指导性案例一览表
节选
**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条【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相关司法解释参见《*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年12月31日法释〔1997〕12号)。
第二章 犯罪
**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根据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原条文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相关司法解释参见《*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11日法释〔2006〕1号)。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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