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读本-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辅导用书
- ISBN:978730123988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43
- 出版时间:2014-03-01
- 条形码:9787301239889 ; 978-7-301-23988-9
本书特色
经济发展日新月异,财税变革势在必然。会计人员需要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完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执业能力,提升职业素养,实现价值增值,服务管理需要。 为配合开展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满足会计继续教育的培训需要,教材编写组东奥会计在线充分汲取以往经验,吸纳各方反馈意见,依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及财税*新文件,精心挑选组合,编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读本(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辅导用书)》。旨在通过学习,使广大会计工作人员及时更新财务知识,拓宽视野,掌握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提升工作能力。
内容简介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读本》注重新政策的变化及实际应用,解读财税领域的重点变革,解析热点问题。既有理论传输,也有实际应用;既有宏观远瞻,也有细节剖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读本》内容:**章中国2013年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企业的发展随行于宏观经济的景气,企业的战略决策于宏观经济的分析,企业的机遇抉择也得益于宏观经济的导向,企业的风险规避亦可从宏观经济中窥探。从全局着眼,结合国际形势,分析中国2013年宏观经济形势,展望宏观经济走势,总结机遇与挑战,为企业战略决策提供宏观环境分析信息。树立会计人员的战略眼光、全局意识。
目录
**节 国内经济形势
第二节 国际经济形势分析及预测
第三节 宏观政策走势
第四节 宏观经济展望与应对
第二章 2013年营改增政策解读
**节 2013年营改增政策几大变化
第二节 营改增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三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第四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解读
第五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解读
第六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第三章 201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第二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第三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第四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第五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第四章 行政事业单位相关制度解读
**节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解读
第二节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解读
第三节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解读
第四节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解读
第五章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解读
**节 制定背景
第二节 制定过程
第三节 制定思路
第四节 主要内容
第五节 制度创新点
第六节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相关条款解读
第六章 *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解读
**节 修改的背景及意义
第二节 新规定的主要内容
节选
第三章201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一、概述 1.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符合本公告上述第1条项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二、意义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包括资本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金融工具的广泛运用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工具交易和金融产品创新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既具有传统业务特征,同时有别于传统业务的创新业务。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就这些问题,没有清晰规定,各方存在理解和认识角度不同,出现各地政策执行口径不一。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作为企业一项创新投资业务,已被许多企业大量运用。尤其是信托公司,开展此类投资业务甚多。因此,迫切需要研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为之配套。 三、专家解读 1.为什么将混合性投资业务按债权投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的投资业务。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对此类投资业务取得回报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权益性投资取得回报,一般体现为股息收入,按照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债权性投资取得回报为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也准予在税前扣除。由于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需要统一此类投资业务政策执行口径。因此,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特点,《公告》将此类投资业务,归属于债权投资业务,并要求按照债权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哪些条件? 按《公告》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列举了以下必须同时符合的5个条件: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包括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或固定股息等。也就是说,此类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按企业的投资效益进行分配,也不是按投资者的股份份额取得回报。投资者没有或很少承担投资风险的一种投资,实际为企业一种融资形式。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应当偿还本金或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赎回投资。也就是说,投资期限无论是否届满,只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需要由被投资企业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的条件已经满足,被投资企业必须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被投资企业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后,作减资处理。 ……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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