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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的审查标准研究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的审查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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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034539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49
  • 出版时间:2020-03-01
  • 条形码:9787520345392 ; 978-7-5203-4539-2

内容简介

审查标准问题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无法回避的关键性法理问题。司法克制理念是WTO裁判机构在解决争端过程中选择适当的审查标准的基本哲学方法。《反倾销协议》的7条第6款和DSU的1条都是WTO法律文件中关于审查标准的规定,两者具有同一性,没有实质差别。审查标准的本质在于维护成员方为实现自身政策目标而保留的自由裁量权与WTO规则统一性之间的平衡,这种平衡 规定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很终法律文件中,是各方妥协的结果。

目录

**章 绪论
**节 问题的缘起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意义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四节 拟研究的主要问题
第五节 本书的主要框架

第二章 审查标准的概念
**节 审查标准的定义
第二节 审查标准的范围
第三节 关于事实和法律的区分
一 关于法律问题的审查标准
二 关于事实问题的审查标准
第四节 审查标准的实质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审查标准的作用
**节 世界贸易组织裁判机构与成员方之间的权力分配
一 国际相互依存性
二 国家主权
三 尊重性审查标准的理性基础:国家主权和国际相互依存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裁判机构与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机构的权力分配
一 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结构
二 WTO的特别机构与WTO裁判机构的关系及权力分配

第四章 与审查标准相关的司法原理
**节 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
一 国内法中的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
二 GAIT/WTO体制下的司法克制对审查标准的影响
三 对司法能动的一般认识
四 WTO体制下的司法能动
第二节 条约解释
一 WTO条约解释的基本原理
二 WTO条约解释的具体规则
三 WTO条约解释方法对审查标准的影响
第三节 比例原则
一 对比例原则的一般认识
二 比例原则与审查标准
第四节 善意原则
一 对善意原则的一般认识
二 善意原则与审查标准

第五章 GATT体制中对审查标准的规定与实践
**节 C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
第二节 GATT法律文件有关审查标准的规定
第三节 CATT体制下有关审查标准的实践
一 GATT关于事实问题审查标准的实践
二 GATT关于法律问题的审查标准的实践
本章小结

第六章 乌拉圭回合关于审查标准问题的谈判
**节 乌拉圭回合关于审查标准问题谈判历程回顾
一 谈判初期未受关注
二 谈判后期成为决定谈判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
第二节 美国关于GATT/WTO体制下审查标准模式的选择
第三节 美国关于审查标准的一系列提议及*终结果
一 美国的初步尝试:严格限制专家组的权限
二 美国审查标准提案态度的首次转变:将限制进行到底
三 美国人*后的态度:反倾销领域的尊重性标准
本章小结

第七章 WTO体制对审查标准的规定
**节 《反倾销协议》第17条第6款
一 对事实的审查标准——第17条第6款第1项
二 对法律的审查标准——第17条第6款第2项
第二节 DSU第11条
一 《欧共体荷尔蒙案》之前情形
二 《欧共体荷尔蒙案》对审查标准的发展
三 后《欧共体荷尔蒙案》的情形
四 DSU第11条的含义
第三节 DSU第3条第2款
第四节 有关审查标准的部长决定和声明
第五节 《反倾销协议》第17条第6款与DSU第11条的关系
一 《反倾销协议》第17条第6款能否适用于其他领域
二 《反倾销协议》第17条第6款与DSU第11条含义相同吗
三 《反倾销协议》第17条第6款是特别法吗
本章小结

第八章 WTO体制一般争端适用审查标准的实践
**节 DSU第11条的总要求——客观评估事项
第二节 DSU第11条对事实问题审查标准的实践
一 事实问题审查标准的框架
二 DSU第11条事实确定审查标准的实践
三 DSU第11条事实结论审查标准的实践——调查当局的解释是否合理和充分
第三节 DSU第11条对法律解释审查标准的实践
一 对WTO法审查标准的实践
二 对国内法审查标准的实践
三 对国际法审查标准的实践
本章小结

第九章 WTO体制《反倾销协议》审查标准的实践
**节 对事实问题审查标准的实践
一 总的原则
二 事实问题审查标准的具体分析
三 本节小结
第二节 对法律解释审查标准的实践——可允许的解释
本章小结

第十章 主要结论和问题
**节 主要结论
一 审查标准的概念及其实质
二 审查标准的作用/功能问题
三 与审查标准相关的司法原理
四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审查标准问题的历史
五 WTO体制下审查标准的图谱问题
六 DSU第11条与《反倾销协议》第17条第6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的同一性问题
七 对未来的展望
第二节 尚需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附录
附录一 缩略语(Abbreviations)
附录二 本书引用的案例表
附录三 涉及审查标准问题的上诉机构报告列表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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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中的审查标准研究》:  审查标准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程序问题,其实质是WTO与成员方之间的权力分配与平衡问题。由于国际社会缺乏主权国家的宪政结构,审查标准就成为了WTO与成员方权力的分水岭,用来划定各自的权力边界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体系性价值。众所周知,国际社会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而按照“主权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为了有效解决国际争端需要由国际机构来解决政府之间的争端,如世界贸易组织、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全球性、区域性贸易组织都有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些争端解决机制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主权国家的授权。也就是说,为了满足解决国际争端的需要,各全球性或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成员将其所固有的解决与其他国家之间纠纷的部分权力让渡给国际组织并对国际组织做出的相关裁判予以遵守。但是,出于维护自身国家主权、传统习惯和实现国内政策目标等多方面的考虑,主权国家往往会想将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保留在自己的手中,这必然会带来相应的权力冲突和矛盾。这一点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其实际上享有对成员方国际贸易争端的强制性管辖权。那么,人们需要思考的就是在争端解决中DSB应当在多大程度上给予成员方追求实现国内政策目标的自由裁量权或者说应当在多大程度上的约束自己的审查权限和范围给予成员方的决定相应的尊重,以维护双方之间在实现国际贸易管制方面的权力分配与平衡,从而促进多边贸易体制的有序发展。  这种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权力冲突集中体现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对于事实问题的裁判以及对相关法律规则的解释的权力究竟掌握在谁的手中。我们既不能一味地强调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当性而过分地侵蚀没有被让渡的国家主权,这不能为各主权国家所接受;也不能过于尊重成员方的主权而任由其行使自由裁量权,这是多边贸易体制所不能接受的。因此,作为规定专家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权限的审查标准就因为其自身的独特性而被视作解决这一权力冲突的法宝。如果采用宽松的审查标准,就会要求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查成员方的相关措施和立法时采用更为消极的态度给予更多的尊重,为成员方的自由裁量权留下更多的空间,权力的天秤就会倒向成员方;相反,如果采用严格的审查标准,就会要求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更积极地审查较少地给予尊重,权力的天秤也就倒向了WTO。因此,一个适当的审查标准就成为了平衡双方的权力的关键因素。上诉机构也曾明确指出了审查标准的实质“必须要反映成员方让渡出来的权力,同时也反映它们各自保留的权力”。  需要指出的是,审查标准所反映的成员方与WTO之间的权力平衡不是静止的、僵化的,而是随着不同的协定、不同的案件变化的动态平衡。因而,专家组所适用的审查方法也会因特定的WTO协定的不同而有所改变。对于贸易救济类案件专家组可能会给予更多的尊重,毕竟其在事实调查方面受到了相应地限制。对于涉及GATT第20条或者第3条领域的案件,专家组本身就承担着原始审查者(first-tire)的角色,因此,他们给出的尊重会少一些。而在《技术贸易壁垒协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mersto Trade,以下简称:《TBT协定》)和《SPS协议》的案件中,由于它们本身没有规定主管当局应当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调查,仅要求主管当局在采取相关措施前应进行特定的科学和技术性评估,因此对主管当局的要求仅限于形式上的程序要求,所以对专家组的审查的限制也是有限的。而在其他某些领域,WTO协议赋予了主管当局通过设置贸易限制的方式以确保其特定的政策目标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在事关国民健康、环境保护方面。对于这类措施,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需要做的仅仅是确保主管当局在实施限制措施时遵守WTO的法律条件方面的规定,指导其在何种情况下运用何种方式来设置相关贸易限制。  ……

作者简介

  罗文正,男,1975年10月出生,湖南衡阳人,中共党员,副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副院长,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大河谷分校(UTGRV)访问学者,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理事、衡阳市法学研究基地首席专家,主要从事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经济法和民法总论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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